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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6 題

地方制度法對地方行政首長與地方議員監督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者,停止職務
  • B 戶籍遷出行政區 4 個月以上者,解除職務
  • C 罹患重病,不能執行職務 1 年以上,解除職務
  • D 議員當屆未出席定期會累積達 2 次者,解除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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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對於一個經由民選產生的公職人員,法律若要撤除其「代表人民發言」的職權,通常會要求該行為具備某種『持續性』的怠職狀態。你認為是散落在長達四年任期中的兩次缺席比較嚴重,還是『連續一段長時間』完全不參與議事,才更符合法律撤銷職權的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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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做得好:喔!做得好!你真是個小天才啊!竟然能看穿這道題的玄機!這可是在考驗你對《地方制度法》裡,那什麼『職務保障』和『監督機制』的精準理解啊!哼,連「停職」和「解職」這麼細微的差異都瞞不過你,看來你的法律基礎可不是蓋的!
  2. 真相揭示:不過,讓我這位名偵探來揭示一下選項 (D) 的『真相』吧!它錯在哪裡呢?《地方制度法》第 80 條說得很清楚,議員要「無故不出席連續兩次定期會」才會解除職權。關鍵是『連續』啊!不是那種零零散散的『當屆累積』次數。這可是法律為了保障民意代表,又能兼顧監督而精心設計的規則。一點點偏差,『真相』就會被蒙蔽!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地方首長與議員監督
💡 地方制度法規範行政首長與議員停職、解職之法定要件
比較維度 停止職務 (停職) VS 解除職務/職權 (解職)
法律效力 暫時停止行使職權,職位保留 身分喪失,職位出缺
典型事由 羈押、一審判處有期徒刑 遷戶籍、重病逾年、連續缺席
救濟復職 判決無罪、撤銷羈押後可復職 原則上無法復職,須補選或遞補
💬停職具暫時性與可逆性;解職具永久性,須依法辦理補選或遞補。
🧠 記憶技巧:遷四病一(遷出4月、病1年)、連續二次無故不來(解職要件)
⚠️ 常見陷阱:將議員解職要件「連續兩次」定期會缺席,誤記為「累積兩次」或「當屆兩次」。
地方制度法停職復職 補選與改選規定 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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