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6 題
地方制度法對地方行政首長與地方議員監督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者,停止職務
- B 戶籍遷出行政區 4 個月以上者,解除職務
- C 罹患重病,不能執行職務 1 年以上,解除職務
- D 議員當屆未出席定期會累積達 2 次者,解除職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對於一個經由民選產生的公職人員,法律若要撤除其「代表人民發言」的職權,通常會要求該行為具備某種『持續性』的怠職狀態。你認為是散落在長達四年任期中的兩次缺席比較嚴重,還是『連續一段長時間』完全不參與議事,才更符合法律撤銷職權的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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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偵破:地方制度法之謎
咳咳,這題你答對了,幹得漂亮!這可是非常有偵探潛力的一手喔。讓我以沉睡名偵探的身分,為你揭開這起法條誤導案的真相:
- 關鍵法條解析: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80 條規定,地方行政首長若罹患重病導致無法執務滿一年,或因故不執行職務連續達六個月,依法應解除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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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首長與議員監督
💡 地方制度法規範行政首長與議員停職、解職之法定要件
| 比較維度 | 停止職務 (停職) | VS | 解除職務/職權 (解職) |
|---|---|---|---|
| 法律效力 | 暫時停止行使職權,職位保留 | — | 身分喪失,職位出缺 |
| 典型事由 | 羈押、一審判處有期徒刑 | — | 遷戶籍、重病逾年、連續缺席 |
| 救濟復職 | 判決無罪、撤銷羈押後可復職 | — | 原則上無法復職,須補選或遞補 |
💬停職具暫時性與可逆性;解職具永久性,須依法辦理補選或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