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0 題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為直轄市議員之解職事由?
- A 遭法院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羈押者
- B 戶籍遷出各該行政區域 4 個月以上者
- C 一會期未出席議會定期會者
- D 罹患重病不能執行職務達 6 個月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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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代議政治」的本質思考:一位由特定區域選民投票選出的代表,其「合法代表權」的基礎建立在與該區域的何種『法律聯繫』上?如果這份聯繫(如居住事實)長期中斷,他是否還具備代表該地區行使權力的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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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直轄市議員之解職事由。依據地方制度法第79條規定,直轄市議員有該條所列情事之一者,由行政院解除其職權。檢視該條文所明定之各款解職事由,其中第六款明確規定為「戶籍遷出各該行政區域四個月以上者」。因此,若直轄市議員將戶籍遷出各該行政區域達4個月以上,依法即構成解職事由,選項B為正確答案。至於其他選項所述之遭法院羈押、一會期未出席議會定期會,以及罹患重病不能執行職務達6個月以上等情形,均非前開法條所明列之解職事由,故不符題意。
地方民代解職事由
💡 地方民意代表依法律強制喪失身分之法定要件
| 比較維度 | 解職 (Removal) | VS | 停職 (Suspension) |
|---|---|---|---|
| 身分效果 | 身分永久喪失 | — | 暫停職權,身分保留 |
| 刑事案件 | 判決確定且未受緩刑 | — | 一審判刑或遭羈押 |
| 出席要件 | 連續 2 會期未出席 | — | 不適用此規定 |
| 戶籍變動 | 遷出 4 個月以上 | — | 不適用此規定 |
💬解職涉及身分終結門檻較高;停職則為防弊性質之職權暫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