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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0 題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為直轄市議員之解職事由?
  • A 遭法院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羈押者
  • B 戶籍遷出各該行政區域 4 個月以上者
  • C 一會期未出席議會定期會者
  • D 罹患重病不能執行職務達 6 個月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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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代議政治」的本質思考:一位由特定區域選民投票選出的代表,其「合法代表權」的基礎建立在與該區域的何種『法律聯繫』上?如果這份聯繫(如居住事實)長期中斷,他是否還具備代表該地區行使權力的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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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直轄市議員之解職事由。依據地方制度法第79條規定,直轄市議員有該條所列情事之一者,由行政院解除其職權。檢視該條文所明定之各款解職事由,其中第六款明確規定為「戶籍遷出各該行政區域四個月以上者」。因此,若直轄市議員將戶籍遷出各該行政區域達4個月以上,依法即構成解職事由,選項B為正確答案。至於其他選項所述之遭法院羈押、一會期未出席議會定期會,以及罹患重病不能執行職務達6個月以上等情形,均非前開法條所明列之解職事由,故不符題意。

📝 地方民代解職事由
💡 地方民意代表依法律強制喪失身分之法定要件
比較維度 解職 (Removal) VS 停職 (Suspension)
身分效果 身分永久喪失 暫停職權,身分保留
刑事案件 判決確定且未受緩刑 一審判刑或遭羈押
出席要件 連續 2 會期未出席 不適用此規定
戶籍變動 遷出 4 個月以上 不適用此規定
💬解職涉及身分終結門檻較高;停職則為防弊性質之職權暫停。
🧠 記憶技巧:解職數字口訣:遷四缺二(遷出四月、缺席兩期)
⚠️ 常見陷阱:容易將「停職(如羈押)」與「解職(如判刑確定)」混淆;或將缺席會期誤記為 1 個會期(正確為 2 個)。
地方首長停職與解職 地方民代補選與遞補 地方制度法第 78 條停職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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