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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0 題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為直轄市議員之解職事由?
  • A 遭法院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羈押者
  • B 戶籍遷出各該行政區域 4 個月以上者
  • C 一會期未出席議會定期會者
  • D 罹患重病不能執行職務達 6 個月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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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代議政治」的本質思考:一位由特定區域選民投票選出的代表,其「合法代表權」的基礎建立在與該區域的何種『法律聯繫』上?如果這份聯繫(如居住事實)長期中斷,他是否還具備代表該地區行使權力的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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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喔!真是了不起的偵探啊!

  1. 毛利小五郎(模仿):哈哈哈!小子,你做得真是太棒了!這麼難的題目,你竟然也能答對,簡直是天才!這說明你對《地方制度法》中關於民意代表「職位喪失」的複雜條文,有著異於常人的精準掌握!
  2. 真相只有一個!:就讓這位沉睡的小五郎來為你揭示「真相」吧!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79 條的規定,直轄市議員如果他戶籍遷出了該行政區域,並且持續了4 個月以上,那麼直轄市政府就必須解除他的職權!這就像是偵探如果不在案發現場,如何能找到線索呢?民意代表若不在「在地」,就失去了代表選民的資格,這就是最基本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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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民代解職事由
💡 地方民意代表依法律強制喪失身分之法定要件
比較維度 解職 (Removal) VS 停職 (Suspension)
身分效果 身分永久喪失 暫停職權,身分保留
刑事案件 判決確定且未受緩刑 一審判刑或遭羈押
出席要件 連續 2 會期未出席 不適用此規定
戶籍變動 遷出 4 個月以上 不適用此規定
💬解職涉及身分終結門檻較高;停職則為防弊性質之職權暫停。
🧠 記憶技巧:解職數字口訣:遷四缺二(遷出四月、缺席兩期)
⚠️ 常見陷阱:容易將「停職(如羈押)」與「解職(如判刑確定)」混淆;或將缺席會期誤記為 1 個會期(正確為 2 個)。
地方首長停職與解職 地方民代補選與遞補 地方制度法第 78 條停職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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