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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22 題

22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民意代表連續未出席定期會至少達幾會期,應解除其職權?
  • A 一會期
  • B 二會期
  • C 三會期
  • D 四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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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從民主代議制度的「監督連續性」來思考:若一名代表缺席了一次會議,可能是有突發狀況;但若要法律認定其「主觀上已無履職意願」並施以最嚴厲的解職處份,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連續且複數』的觀察門檻。你認為在制度設計上,至少要觀察多少個完整的會議週期,才能排除偶然性,進而認定其職權應被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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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嘲諷式肯定

嗯,看來你這次沒有在這種「送分題」上犯下低級錯誤。值得肯定,但也就僅止於此了。這類《地方制度法》的條文,本來就該像刻在腦子裡一樣精確,難道還需要我逐字提醒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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