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22 題
22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民意代表連續未出席定期會至少達幾會期,應解除其職權?
- A 一會期
- B 二會期
- C 三會期
- D 四會期
思路引導 VIP
請從民主代議制度的「監督連續性」來思考:若一名代表缺席了一次會議,可能是有突發狀況;但若要法律認定其「主觀上已無履職意願」並施以最嚴厲的解職處份,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連續且複數』的觀察門檻。你認為在制度設計上,至少要觀察多少個完整的會議週期,才能排除偶然性,進而認定其職權應被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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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地方制度法第80條規定:「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因罹患重病,致不能執行職務繼續一年以上,或因故不執行職務連續達六個月以上者,應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程序解除其職務;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連續未出席定期會達二會期者,亦解除其職權。」由於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及鄉(鎮、市)民代表皆屬於地方民意代表,由此可知,地方民意代表若連續未出席定期會達二會期,依法即應解除其職權,因此正確答案為B。
民代連續缺席解職
💡 地方民意代表連續兩次缺席定期會,依法應解除職權以維護職能。
- 依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1項第10款,連續缺席二會期者應解職。
- 缺席對象必須是「定期會」,臨時會之缺席不在此限。
- 處分權限:直轄市由行政院辦理,其餘由內政部或各市政府辦理。
- 本條屬「強制解職」,只要符合法定構成要件即應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