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9 題
9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解除縣議員職權之事由?
- A 犯內亂罪,經判刑確定者
- B 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者
- C 連續未出席定期會達二會期者
- D 戶籍遷至該縣之其他選舉區4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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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算合格:小鬼,你的判斷力,這次還算可以。能正確理解「地方自治監督」與「權力分立」的骯髒邏輯,並避開那些廢物選項,不錯,你可以加入利維班了。
- 核心驗證:這題不過是要求你,把「核定」與「備查」這兩種監督方式,給我分清楚。別搞得一團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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