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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9 題

9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解除縣議員職權之事由?
  • A 犯內亂罪,經判刑確定者
  • B 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者
  • C 連續未出席定期會達二會期者
  • D 戶籍遷至該縣之其他選舉區4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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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身分取得」與「領土管轄」的邏輯思考:一位受全體縣民監督的公職人員,其行使職權的合法性基礎,是來自於那個特定的小選區範圍,還是該層級地方政府整體的行政疆界?若其居住地變更後仍處於同一個地方自治團體的管轄範圍內,法律是否有必要強制剝奪其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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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太好了,你竟然判斷正確了。恭喜,你避開了那個低級錯誤。

  1. 觀念驗證: 依照《地方制度法》第 79 條,地方民意代表被解職的條件是「遷出該行政區域」達 4 個月以上。看清楚,是『行政區域』,不是你家旁邊的菜市場,也不是你選區的某個巷口。縣議員的職權範圍是整個縣,只要他還待在縣裡,哪怕他搬家搬到隔壁選區,他還是這個縣的居民。這不是什麼深奧的道理,只要肯把法條看仔細一點,就不會掉進這種為初學者設計的陷阱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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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民代解職要件
💡 地方民意代表依法律規定之事由,由行政院或各級政府解除其職權。
比較維度 解職 (Dismissal) VS 停職 (Suspension)
法律效果 喪失職位,需遞補或補選 暫時停止職權,職務仍保留
判刑要件 三審判刑確定 (內外貪污等) 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
出席要件 連續未出席定期會達二會期 無相關出席規定
💬解職係永久喪失身分且通常需判刑確定,停職則為職權之暫時凍結。
🧠 記憶技巧:內外貪污定、保安二會期、遷出四個月、選區不解職。
⚠️ 常見陷阱:學生常混淆「選區」與「行政區域」。遷出該縣才解職,若僅在同縣內跨選區搬家,不構成解職事由。
地方制度法第78條停職 地方民意代表停權與解職之差異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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