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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2 題

某縣議員甲於任期中競選立法委員並當選,其未辭去縣議員職務,應如何處理?
  • A 某甲於立法委員就職時,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准後解除其職務
  • B 某甲於立法委員就職前,由內政部報請立法院核准後通知縣議會解除其職務
  • C 某甲於立法委員就職時視同辭去原職,由內政部公告解除其職務
  • D 某甲於立法委員就職時視同辭去原職,由內政部通知縣議會解除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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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若一個法律制度為了確保「職責單一化」以避免資源浪費與權力衝突,當一個人同時擁有兩個互斥的職位時,法律是會傾向「等待當事人主動辭職」,還是會設計一種「自動生效」的機制?此外,在行政體系中,哪一個部會專門負責管理「全國行政區域與地方制度」的事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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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地方民意代表兼任其他公職之法律效果與處理程序。依據《地方制度法》第53條規定:「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公務員、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或其他民選公職人員,亦不得兼任各該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事業機構任何職務或名義。但法律、中央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當選人有前項不得任職情事者,應於就職前辭去原職,不辭去原職者,於就職時視同辭去原職,並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通知其服務機關解除其職務、職權或解聘。就職後有前項情事者,亦同。」 本題中,縣議員甲當選立法委員,即屬於兼任其他民選公職人員之情事。由於某甲未於就職前辭去縣議員職務,依法於其就職立法委員時,即視同辭去原職。此外,因某甲原職為縣議員,依據上述法規之權責劃分,應由內政部通知其服務機關(即縣議會)解除其職務,故選項D的敘述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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