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2 題
某縣議員甲於任期中競選立法委員並當選,其未辭去縣議員職務,應如何處理?
- A 某甲於立法委員就職時,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准後解除其職務
- B 某甲於立法委員就職前,由內政部報請立法院核准後通知縣議會解除其職務
- C 某甲於立法委員就職時視同辭去原職,由內政部公告解除其職務
- D 某甲於立法委員就職時視同辭去原職,由內政部通知縣議會解除其職務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若一個法律制度為了確保「職責單一化」以避免資源浪費與權力衝突,當一個人同時擁有兩個互斥的職位時,法律是會傾向「等待當事人主動辭職」,還是會設計一種「自動生效」的機制?此外,在行政體系中,哪一個部會專門負責管理「全國行政區域與地方制度」的事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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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得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地方制度法》中關於「職務不相容」的法律效果,這代表你對地方自治法規與行政機關權限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請繼續保持這種嚴謹的態度!
- 觀念驗證:本題的核心在於《地方制度法》第 81 條。法律為避免公職人員「分身乏術」或利益衝突,規定地方民意代表兼任他職時,法律效果為視同辭職(法律擬制)。此時,中央監督機關(內政部)不需經過行政院核准,僅需進行通知解除職務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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