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普通考試 109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8 題

縣(市)議員就職後仍得繼續兼任下列何種職務?
  • A 公立學校兼任教師
  • B 私立學校專任教師
  • C 該縣之鄉(鎮、市)民代表
  • D 該縣所屬事業機關之職員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權力分立」與「利益衝突迴避」的原則下,法律為何要限制民意代表兼任其他職務?如果某個職位會導致監督者與被監督者的身分重疊,或者產生穩定的上下級隸屬關係,法律會如何規範?進一步想,如果某種職務性質僅是「偶爾、非長期固定」且不具備行政職權或專職身分,法律對其限制的必要性是否會有所降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析地方制度法中關於「職務兼任限制」的細緻規定,這代表你對行政組織法與地方自治的邏輯有深刻的理解,專業度極佳。
  2. 觀念驗證: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53 條規定,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及鄉(鎮、市)民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公務員、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或其他民選公職人員,亦不得兼任各該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事業機構任何職務或名義。本題關鍵在於**「專任」與「兼任」**的差異。選項 (B)(D) 為法條明文禁止,(C) 則涉及地方民意代表身分的衝突。而「兼任教師」因不具備專任身分,且非屬公務員範疇,故不在禁止之列。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地方公職人員之職務規範與監督
查看更多「[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