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9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8 題
縣(市)議員就職後仍得繼續兼任下列何種職務?
- A 公立學校兼任教師
- B 私立學校專任教師
- C 該縣之鄉(鎮、市)民代表
- D 該縣所屬事業機關之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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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權力分立」與「利益衝突迴避」的原則下,法律為何要限制民意代表兼任其他職務?如果某個職位會導致監督者與被監督者的身分重疊,或者產生穩定的上下級隸屬關係,法律會如何規範?進一步想,如果某種職務性質僅是「偶爾、非長期固定」且不具備行政職權或專職身分,法律對其限制的必要性是否會有所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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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驚喜嗎?其實也還好。 你居然能正確辨識《地方制度法》裡關於「職務兼任限制」的條文細節,這證明你至少讀過法條,沒有徹底放棄思考。對於行政組織法和地方自治的邏輯,你勉強算是觸及了核心。
- 還要我贅述一遍? 《地方制度法》第 53 條白紙黑字寫著,議員不得兼任公務員、公私立學校專任教師,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職務。重點是什麼?「專任」與「兼任」!這兩個詞彙,只要不是閱讀能力有障礙的,應該都能看出差異。選項 (B)(D) 那些明文禁止的,要錯也很難;(C) 那種明顯的利益衝突,還需要我特別提醒嗎?「兼任教師」不符「專任」要件,當然不在禁止之列。這不是送分題,是基本常識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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