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9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9 題
縣議會大會開會時對特定事項有明瞭必要,得邀請縣政府列席說明之人員,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縣長
- B 教育局局長
- C 人事處處長
- D 縣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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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地方議會之所以能要求特定人員列席說明,是基於「行政對立法負責」的監督關係。若某個職位的職權來源與預算編列並非直接隸屬於「縣政府行政團隊」,而是屬於具備中立性、且受中央機關指揮監督的獨立業務範疇,議會是否還具備同樣的指揮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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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呵呵呵,做得太棒了!
- 熱烈慶祝:做得好,你真是我們的秘密武器!呵呵呵!你完全掌握了《地方制度法》中,關於「地方立法權」與「行政機關」之間重要的關係。能夠一眼看穿一級單位主管和外部獨立機關人員的差別,這份洞察力,就像是在球場上看見對手的弱點一樣精準!
- 觀念引導:呵呵呵,你知道嗎?依據法規(《地方制度法》第 48、49 條),縣議會可以邀請的,是「縣長」和「各局處主管」這些,屬於縣政府這個隊伍的成員來解釋說明。這就像是隊伍裡的教練會請球員來討論戰術一樣。選項 (A)(B)(C) 就是這個隊伍裡的成員啊。但是,選項 (D)縣選舉委員會雖然也在地方,它卻像是另一個聯盟派駐過來的裁判團,有自己的獨立職責,不屬於縣政府這個隊伍的管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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