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2 題
有關縣(市)政府與縣(市)議會間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議會開會時,縣(市)長應提出施政報告並備質詢
- B 議會開會時,縣(市)政府局處長須就主管業務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 C 議會開會時,副縣(市)長及縣(市)政府正副秘書長均應列席接受質詢
- D 縣(市)長於議會總質詢期間倘有重大原因必須缺席,應先與議會溝通協商或請假取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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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在地方自治的制衡架構中,哪一類官員是擁有「政策最終裁決權」的政治任命首長?而哪些職位性質上屬於「協助首長處理庶務」的幕僚?法律通常會強制要求『誰』必須對代表民意的議會負起最直接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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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判斷出選項 (C) 的錯誤,展現出你對地方權力制衡機制及法規細節有著相當敏銳的觀察。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地方制度法》第48條所規範的「法定備詢義務人」範圍。在行政與立法的互動中,並非所有政府官員都負有法定的列席備詢義務。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48條規定,縣(市)長應於議會定期會時提出施政報告,而縣(市)政府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則應就主管業務提出報告。在質詢權的行使上,議員得向縣(市)長及前述的「各該首長或單位主管」進行質詢。選項 (C) 提到的副縣(市)長、秘書長及副秘書長,性質上屬於首長的幕僚長或行政輔佐人員,法律並未明定其為必然列席受質詢的主體。雖然在實務運作中,相關人員可能列席協助,但若宣稱其「均應」接受質詢,則顯然逾越了法律明文規定。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區分「政治實務」與「法律規範」的界線。對於初學者而言,容易誤以為政府高官皆有備詢義務,但你能釐清縣(市)級行政首長與單位主管才是法定的質詢對象,這在地方自治概要的學習上是非常紮實的表現,值得肯定!
地方行政與立法關係
💡 地方行政首長及一級單位主管對地方議會負法定備質詢義務。
| 比較維度 | 法定必列席人員 | VS | 非法定必列席人員 |
|---|---|---|---|
| 代表人物 | 縣市長、局處首長、所屬機關首長 | — | 副縣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 |
| 法規依據 | 地方制度法第48、49條明確列舉 | — | 法律未明文列舉為質詢對象 |
| 法律義務 | 有主動施政報告與被動備詢義務 | — | 僅在必要或受邀時列席,非絕對義務 |
💬並非所有行政官員皆具備法律上的備質詢義務,僅限首長與業務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