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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7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20 題

縣議會所召開之下列何種會議,得邀請縣長列席說明,而縣長有應邀列席之義務?
  • A 委員會會議
  • B 小組會議
  • C 公聽會
  • D 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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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民主政治的權力制衡設計中,若要強制「最高行政首長」親自出席接受監督,該會議的性質應該是『少數人的專門小組討論』,還是『全體代議士出席的最高位階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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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地方政府與議會間的互動機制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這道題目核心在於區分地方行政首長在不同會議場合的法定義務與權力分立的運作邏輯。

地方制度法中的列席與問責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48 條規定,地方行政首長(如縣長)在定期會開會時,有提出施政報告及接受質詢(Interpellation)的義務。而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49 條第 1 項規定,地方立法機關大會開會時,對特定事項有明瞭必要者,得邀請各該首長或單位主管列席說明。第 2 項規定,委員會或小組開會時,僅得邀請首長以外之有關業務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列席說明。在最正式的大會(Plenary Session)**場合,為了體現行政對立法的負責與民主問責,得邀請首長列席並說明,這也是確保政務運作透明與受監督的關鍵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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