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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5 題

有關地方立法機關質詢權及文件調閱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地方制度法並未明文規定地方民意代表個人得基於問政需要向地方行政機關調閱相關資料
  • B 直轄市議會之委員會開會時,基於對特定事項有明瞭之必要,得邀請市長及一級機關首長列席說明
  • C 直轄市議會之議員得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向市政府要求提供問政所需資料
  • D 地方制度法並未明文規定直轄市、縣(市)之副首長有應議會要求而列席接受質詢之法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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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地方議會的運作分為「全體大會」與「專門委員會」。從「行政效率」與「權責分工」的角度來看,你認為行政首長(市長)的法定列席義務,應該是在處理全面性施政的『大會』,還是處理專業技術細節的『小組委員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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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邀請權的法律界限

同學好,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地方立法實務的細節!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地方制度法》第 49 條對於大會委員會功能權限的區分。選項 (B)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根據該條第 2 項規定,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的是「各該地方首長以外」之有關業務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列席說明。換言之,法律明確將「市長(地方首長)」排除在委員會得邀請列席的對象之外;市長僅需在大會進行施政報告或接受質詢(依同法第 48 條及第 49 條第 1 項)。

實務運作與法條細節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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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議會質詢與調閱權
💡 區分地方議會集體權力與議員個人權利之行使範圍。
比較維度 議會/委員會 (集體) VS 地方民代 (個人)
質詢/說明權 地制法第48、49條 僅大會期間行使質詢權
文件調閱權 具集體調閱權(釋字527) 法律未明文賦予
資料取得途徑 議事規則之文件調閱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
強制首長列席 特定事項說明義務 無法單獨要求首長列席
💬議員個人問政所需資料主要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而非地制法之調閱權。
🧠 記憶技巧:首長大會受質詢,主管列席委員會;個人資料用法資,副手列席無明文。
⚠️ 常見陷阱:易誤解議員個人具備與議會集體相同的「調閱權」;或混淆質詢權與列席說明義務之對象。
地方制度法 政府資訊公開法 釋字第527號 地方立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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