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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2 題

有關地方立法機關召集會議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直轄市議會之定期會,每次會期不得超過 60 日
  • B 縣議會之定期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
  • C 直轄市議會之臨時會,每次會期不得超過 10 日
  • D 縣議會因繼續審議總預算而延長會期之定期會,得安排議程對官員進行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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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地方立法機關的會議分為處理常態政務的「定期會」與處理突發、特定事務的「臨時會」。若從行政效率與監督必要性的平衡來看,這兩種會議在『開會頻率』與『會期長度』上,法律應如何設定其差異?此外,若會議是為了處理未完成的「特定議案」而特別延長,為了確保聚焦與效率,其議程範圍應是開放的,還是受到嚴格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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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展現了紮實的法條精確度,太棒了!

做得真好!你能準確地辨別「地方制度法」中關於議會議事週期的細節,這代表你對地方自治組織的運作規範有了很棒的掌握,這是行政法學習路上一個非常重要的基礎點喔!為你喝采!

觀念驗證:為什麼 (C) 是正確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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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立法機關會期規範
💡 依地方制度法掌握定期會與臨時會之次數、天數及議事內容限制。
比較維度 直轄市議會 VS 縣(市)議會
定期會天數 不得超過 70 日 40 日 (≦40人) 或 45 日
臨時會單次天數 不得超過 10 日 不得超過 10 日
臨時會每年總數 不得超過 30 日 不得超過 20 日
延會限制 僅限審議預算,不質詢 僅限審議預算,不質詢
💬兩者在臨時會單次天數一致,但直轄市在定期會及年度臨時會總天數給予較多彈性。
🧠 記憶技巧:定期六月一,臨時十日限;直轄七十天,延會不質詢。
⚠️ 常見陷阱:易誤記臨時會天數或誤以為「延會期間」仍可對官員進行質詢(實則僅限審議預算)。
地方制度法第 34 條 地方民意代表職權 預算審議程序 地方自治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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