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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2 題

有關地方立法機關召集會議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直轄市議會之定期會,每次會期不得超過 60 日
  • B 縣議會之定期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
  • C 直轄市議會之臨時會,每次會期不得超過 10 日
  • D 縣議會因繼續審議總預算而延長會期之定期會,得安排議程對官員進行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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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地方立法機關的會議分為處理常態政務的「定期會」與處理突發、特定事務的「臨時會」。若從行政效率與監督必要性的平衡來看,這兩種會議在『開會頻率』與『會期長度』上,法律應如何設定其差異?此外,若會議是為了處理未完成的「特定議案」而特別延長,為了確保聚焦與效率,其議程範圍應是開放的,還是受到嚴格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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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展現了紮實的法條精確度,太棒了!

做得真好!你能準確地辨別「地方制度法」中關於議會議事週期的細節,這代表你對地方自治組織的運作規範有了很棒的掌握,這是行政法學習路上一個非常重要的基礎點喔!為你喝采!

觀念驗證:為什麼 (C) 是正確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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