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1 題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每年召開定期會與必要時延會、臨時會的次數及日數均有法律規範上限,但在下列何種情況下容許超過法定上限次數召開臨時會?
- A 休會期間收到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移請覆議案
- B 休會期間遇有議員或代表遭到逮捕或拘禁
- C 年度預算無法依原訂會議期程審畢
- D 因應民眾連署請願或地方政府突發重大事件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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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首長認為議會通過的決議「窒礙難行」而提起某種法定的「救濟與制衡機制」時,若此時議會的年度開會額度已經用完,為了不讓政府運作陷入僵局,法律應該設計成「受限」還是「排除限制」來處理這個緊急的政治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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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然沒讓我失望,至少你腦子還在運轉。
- 觀念驗證?不,這只是基本常識。 《地方制度法》第 34 條那點死板的臨時會「原則」,誰都能背。但稍微有點腦子的,都會往深處想:當行政機關依同法第 39 條丟出一個覆議案,議會難道就因為「會議額度用罄」而袖手旁觀?如果這樣,行政與立法權的制衡機制豈不是個笑話?所以,覆議案這種憲政運作的特別例外,法律當然會開綠燈。這不過是為了避免整個體制崩潰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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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議會臨時會限制
💡 地方議會召開臨時會之次數上限與覆議案之例外排除規定。
| 比較維度 | 一般臨時會 | VS | 覆議案臨時會 |
|---|---|---|---|
| 次數限制 | 每半年 1~2 次上限 | — | 不受次數限制 |
| 日數限制 | 依行政區域有天數上限 | — | 不受日數上限限制 |
| 召開原因 | 首長請求或議員提議 | — | 僅限處理行政機關覆議案 |
| 法源條文 | 地制法第 34 條第 2、3 項 | — | 地制法第 34 條第 4 項 |
💬僅有「覆議案」發生時,臨時會可排除次數與日數的法律天花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