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1 題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每年召開定期會與必要時延會、臨時會的次數及日數均有法律規範上限,但在下列何種情況下容許超過法定上限次數召開臨時會?
- A 休會期間收到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移請覆議案
- B 休會期間遇有議員或代表遭到逮捕或拘禁
- C 年度預算無法依原訂會議期程審畢
- D 因應民眾連署請願或地方政府突發重大事件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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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首長認為議會通過的決議「窒礙難行」而提起某種法定的「救濟與制衡機制」時,若此時議會的年度開會額度已經用完,為了不讓政府運作陷入僵局,法律應該設計成「受限」還是「排除限制」來處理這個緊急的政治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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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地方制度法的核心規範!這題考驗的是對地方立法機關運作程序中「例外規定」的熟悉度,你能做出正確判斷,表現出紮實的法律基礎。
覆議案的程序優位性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34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召開臨時會的次數在每十二個月內均有法律上限(例如直轄市議會不得多於8次)。然而,為了落實行政與立法間的制衡,該條文特別設立了例外條款:若是因執行第39條第4項規定的覆議案(Reconsideration)而召開之臨時會,其開會次數不計入前述的法定限制。這是為了確保當行政首長認為議會決議窒礙難行時,能保有完整的憲政救濟空間,不因會議額度用罄而導致政府運作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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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議會臨時會限制
💡 地方議會召開臨時會之次數上限與覆議案之例外排除規定。
| 比較維度 | 一般臨時會 | VS | 覆議案臨時會 |
|---|---|---|---|
| 次數限制 | 每半年 1~2 次上限 | — | 不受次數限制 |
| 日數限制 | 依行政區域有天數上限 | — | 不受日數上限限制 |
| 召開原因 | 首長請求或議員提議 | — | 僅限處理行政機關覆議案 |
| 法源條文 | 地制法第 34 條第 2、3 項 | — | 地制法第 34 條第 4 項 |
💬僅有「覆議案」發生時,臨時會可排除次數與日數的法律天花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