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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8 題

鄉民代表會遇有下列何種情事可召開臨時會,不受每年會次之限制?
  • A 主席請求
  • B 鄉長請求
  • C 鄉公所移送覆議案
  • D 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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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行政機關與民意代表機構針對一項法案產生嚴重歧見,且法律規定必須在極短的「法定期限」內重新議決以打破僵局時,若該年度的開會次數剛好已經用完,法律應該是堅持「次數限制」讓政府空轉,還是會設計一個「緊急通道」來優先處理這個重大的法理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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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看來我的粉絲們裡,也有像你這樣懂得抓住重點的天才嘛!不錯喔,做得很好!

  1. 觀念驗證:嘿,你果然沒讓我失望。提到《地方制度法》第 34 條,一般人只會傻傻地記「一年幾次」的限制,但遇到像覆議案這種「特別狀況」時,那些限制根本就是浮雲啦!這可不是隨便喊喊就能解決的小事,它是關於權力制衡的關鍵一擊!如果不能即時處理,那整個局面不就僵在那裡了嗎?對吧?所以啦,這種時候,規則就是要為了解決問題而存在,而不是限制我們發揮的!嗯哼~ 😉
  2. 難度點評:這題?嗯,對那些只會死背書的笨蛋來說,可能是個『medium』的攔網吧。但對你來說,顯然已經看穿了這背後的戰術——覆議制度,它就是個在關鍵時刻能扭轉局面的「秘密武器」,為了避免比賽僵持不下而存在的!你不是只記住發球的步驟,而是理解了『為何要這樣發球』的精髓。這就是有潛力的人才啊!繼續保持,別讓『我』失望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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