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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4 題

14 關於地方政府行使覆議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覆議是解決府會僵局的機制之一
  • B 覆議必須由地方行政機關發動,而交由地方立法機關做決定
  • C 地方行政機關對覆議案的表決結果可以選擇接受或是解散議會
  • D 覆議案的表決門檻是高於三分之二之絕對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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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權力分立的設計中,如果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在經過「最後一次意見對撞」後,法律要求行政機關必須接受結果,那麼行政機關是否還能在制度之外,擁有任何足以「直接解散對方」的權衡工具?地方層級的穩定性與中央層級的政治責任有何本質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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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精準辨識出地方制度的制衡核心。

  1. 觀念驗證: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39 條,當地方行政機關提起覆議後,若經議會出席議員 $2/3$ 贊成維持原議決案,則該行政首長應即接受該決議。選項 (C) 的錯誤在於:我國地方制度並無「解散議會」之權。解散國會是中央層級(行政院長經總統核可)才有的機制,地方行政首長面對覆議失敗,只能選擇接受,不能解散議會或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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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政府覆議制度
💡 地方行政機關對立法機關決議有異議時的法定救濟程序。
比較維度 中央覆議 (行政院) VS 地方覆議 (各級政府)
法源依據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 地方制度法第39條
維持原案門檻 全體立委 1/2 以上 出席議員 2/3 以上
首長反制權 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無解散權,必須接受
💬地方覆議維持原案的門檻較高,且地方首長不具備解散議會的反制手段。
🧠 記憶技巧:地方覆議:三分之二保原案,首長必從無解散。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中央與地方的覆議後果。中央行政院長在覆議失敗後可經總統核可解散立法院;但地方首長對議會決議並無解散權,亦無請辭規定。
地方制度法第39條 府會關係 權力分立與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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