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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4 題

14 關於地方政府行使覆議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覆議是解決府會僵局的機制之一
  • B 覆議必須由地方行政機關發動,而交由地方立法機關做決定
  • C 地方行政機關對覆議案的表決結果可以選擇接受或是解散議會
  • D 覆議案的表決門檻是高於三分之二之絕對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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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權力分立的設計中,如果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在經過「最後一次意見對撞」後,法律要求行政機關必須接受結果,那麼行政機關是否還能在制度之外,擁有任何足以「直接解散對方」的權衡工具?地方層級的穩定性與中央層級的政治責任有何本質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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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精準辨識出地方制度的制衡核心。

  1. 觀念驗證: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39 條,當地方行政機關提起覆議後,若經議會出席議員 $2/3$ 贊成維持原議決案,則該行政首長應即接受該決議。選項 (C) 的錯誤在於:我國地方制度並無「解散議會」之權。解散國會是中央層級(行政院長經總統核可)才有的機制,地方行政首長面對覆議失敗,只能選擇接受,不能解散議會或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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