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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9 題

關於直轄市自治條例之覆議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直轄市議會對於直轄市政府所移送之覆議案,應於送達 15 日內作成決議
  • B 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
  • C 覆議時,如有出席議員三分之二維持原議決案,直轄市政府應即接受該決議
  • D 如原議案所議決之自治條例違反上級法規,經覆議而直轄市議會維持原議決案時,直轄市政府亦應接受該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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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的架構下,如果地方議會透過法定的多數決程序,執意通過一個明顯違背中央法律或憲法的議案,這份『民意基礎』是否足以讓違法的議案產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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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行政法邏輯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政治制衡法規位階。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39 條,覆議是解決行政與立法意見衝突的手段;但第 30 條明定,自治條例若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法規者,無效。即便議會以 2/3 多數維持原案,也無法讓「違法」的條例變成「合法」。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評定為 Medium。這是一道經典的陷阱題,鑑別出學生是否僅死背覆議程序的「數字(15日、2/3)」,還是能跨章節結合「法律位階原則」進行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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