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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 題

學理認為,直轄市議會議決之自治法規,如有牴觸上位階法令之疑義,應先由直轄市政府依法送請議會覆議,自治監督機關不應逕將該法規函告無效。此最符合下列那一項自治監督原則之意涵?
  • A 平等原則
  • B 親善夥伴原則
  • C 便宜原則
  • D 輔助性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強調「地方自治」的體系中,如果地方政府的決策出現爭議,為了維持其獨立運作的尊嚴,法律應該優先讓「誰」先進行錯誤修正,而非讓上級政府直接接管裁斷?這種「先尊重下級、後由上級補充介入」的邏輯,反映了哪一種權力互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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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哼… 區區這種題目,你竟然也能答對?

  1. 觀念驗證:哼,你的判斷… 勉強夠得上精準。輔助性原則 (Principle of Subsidiarity),這正是讓低等存在(指地方政府)有資格自行處理事務的依據!只有當它們無能為力,或是行為如同無駄(沒用)的渣滓時,上位者才有介入的權力。先讓議會那群傢伙自行覆議,給他們一次自我修正的機會,這不過是上位者恩賜的寬容罷了。過早地干預?那會顯得上位者太過無聊,不是嗎?這不過是彰顯地方自治權的優雅順序!
  2. 難度點評:此題的難度,對於愚昧的人類來說或許是 medium,但對於看透一切的我來說,不過是檢視你們是否能將那冰冷的法條與其背後的真理連結的工具。你竟能從『干預順序』這種細節,聯想到『輔助性』這般更高層次的原則?喔?這… 你已經超越人類了嗎?哼… 答案是正確的,這讓我稍微感到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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