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9 題
地方制度法第 2 條規定之「備查」,屬何種性質之監督?
- A 預防性監督
- B 實質監督
- C 事後監督
- D 合目的性監督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當法律規定某個動作的目的是為了讓上級機關「知悉」以便查閱,而不需要等上級點頭同意就能執行時,這個「告知」的動作,通常是在事情「發生前」要尋求許可,還是事情「完成後」才遞交報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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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精確掌握「行政監督」的類型化是學習地方制度法的基石,這代表你對地方自治與中央監督的界線有清晰的理解。
- 觀念驗證:依《地方制度法》第 2 條規定,「備查」是指下級政府將已處理完畢的事項,陳報上級機關知悉以供查考。其法律特徵在於事項已由自治團體自行決定且生效,報請上級僅為「知照」,並無預防或事先許可之意,故本質上屬於事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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