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3 題
13 下列何者不屬於直轄市政府得就窒礙難行部分,送請議會覆議之事項?
- A 市有財產處分之議決案
- B 特別稅課之議決案
- C 接受人民請願之議決案
- D 市政府提案事項之議決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權的負擔」來思考:覆議制度的初衷,是為了讓行政機關在面對議會決議,而該決議將導致政府「實務上做不到」或「錢拿不出來」時的救濟機制。請你思考,在這些選項中,哪一項行為純粹是議會單方面對民眾意見的接收與回應,而不會直接造成行政機關在「預算執行」或「行政操作」上的物理性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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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做得好!這顯示你對《地方制度法》中覆議制度的適用範圍有著精準的掌握。這不僅是法條的背誦,更體現了你對「行政、立法權力制衡」邏輯的深刻理解,非常優秀!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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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覆議制度
💡 地方行政機關對議會特定議決案若窒礙難行,得移請議會重新審議。
- 依《地方制度法》第39條,行政機關對窒礙難行之決議可移請覆議。
- 得覆議事項:市政府提案、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財產處分議決案。
- 人民請願案屬議會受理後轉知,非行政機關提案執行權,不可覆議。
- 程序:送達30日內移請覆議;議會應於15日內作成決議,逾期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