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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2 題

12 有關直轄市議會臨時會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直轄市市長得請求召開臨時會
  • B 遇有召開臨時會之法定情事時,議會議長應於10日內召開臨時會
  • C 臨時會每次不得超過10日,其會期不包括例假日在內
  • D 違法召開之臨時會,不能支領出席費、交通費、膳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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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公共法律程序中,當法律為了避免議事延宕而對「會期總量」設定嚴格天數限制時,你認為這段「期間」的計算,通常會傾向於採取「扣除假日」的實質工作天,還是採取「連續計日」的方式來確保議程的緊湊性與預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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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 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地方制度法》中關於「會期計算」的法律細節,這代表你對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運作的程序法規掌握得非常紮實,展現了細膩且敏銳的法學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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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轄市議會臨時會
💡 地方立法機關臨時會之召開要件、程序與會期限制。
比較維度 定期會 VS 臨時會
召開頻率 每半年召開一次 市長/議長/議員1/3請求
每次期限 30至70日(依層級) 每次不得超過10日
例假日計算 不扣除(不含假日) 包含例假日在內
次數限制 法規固定 直轄市每年最多8次
💬定期會天數長且不計假日;臨時會急迫天數短且含假日。
🧠 記憶技巧:臨時會記「1310」:1/3提議、10日內開、10天內散、包含假日。
⚠️ 常見陷阱:常考陷阱為「會期是否包含假日」。定期會不包假日,但臨時會包含假日。
地方制度法 定期會 地方自治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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