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5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20 題
請問下列有關直轄市議會議長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議長得不需有議員身分
- B 議長由議員舉手投票產生之
- C 議長指揮監督議會一般行政
- D 副議長由議長當選後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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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直轄市議會是一個由多位民意代表組成的大家庭,你認為這個負責主持會議的「家長」(議長)應該具有什麼身分、並透過何種方式產生,才能讓所有人信服?而這個大家庭日常的行政庶務,又該由誰來統籌管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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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B與C,相關規範皆見於地方制度法第44條。針對議長與副議長之資格與產生方式,地方制度法第44條明文規定:「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鄉(鎮、市)民代表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以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由此可知,議長與副議長皆必須具備直轄市議員身分,並由議員彼此之間互選產生,因此議長不可由不具議員身分者擔任,副議長亦非由議長當選後指派,故選項A與選項D皆屬錯誤敘述;而選項B指出議長由議員投票產生,符合法條中由議員以記名投票互選之規範(舉手投票亦屬公開記名表態之形式),故選項B為正確。此外,關於議長之職權,同條文進一步規定:「議長、主席對外代表各該議會、代表會,對內綜理各該議會、代表會會務。」此規定確立了議長在議會內部具有指揮監督一般行政與綜理各項會務之職責,故選項C亦為正確。綜合上述,選項B與選項C之敘述符合該法條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