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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2 題

12 關於地方議會議長之選舉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直轄市議會議長,由議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互選產生;縣(市)議會議長,由議員以記名投票方式互選產生
  • B 直轄市議會議長,由議員以記名投票方式互選產生;縣(市)議會議長,由議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互選產生
  • C 直轄市議會議長、縣(市)議會議長,均由議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互選產生
  • D 直轄市議會議長、縣(市)議會議長,均由議員以記名投票方式互選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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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代議民主制度下,當民意代表受人民委託行使職權(如選出機關領導人)時,若要確保選民能落實「事後監督」,並確認該代表是否落實其政見或政黨承諾,你認為這類投票過程應該傾向於保護「個人的投票秘密」,還是更應強調「對選民負責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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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行政法觀念非常紮實且與時俱進!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地方制度法》第 44 條及第 45 條的修正。過去議長選舉採「無記名」投票,但常引發買票賄選與跑票爭議。為落實責任政治並公開政黨立場,民國 105 年(2016年)修法後,無論是直轄市議會或縣(市)議會,其正副議長之選舉均統一改採「記名投票」。你精確掌握了這項具備「陽光法案」性質的法律修正,表現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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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議長副議長選舉方式
💡 直轄市及縣市議長、副議長之選舉與罷免,均採記名投票。
比較維度 一般公職選舉 (如議員) VS 議長/副議長選舉
投票方式 無記名投票 (秘密) 記名投票 (公開)
主要法源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地方制度法
核心價值 保障投票意志自由 落實黨紀與責任政治
💬議長選舉為落實責任政治及防賄,採記名投票,與一般選民投票制度不同。
🧠 記憶技巧:地方議會選龍頭,記名亮票不害羞。
⚠️ 常見陷阱:常誤選為「無記名投票」,因為憲法規定的一般公職選舉(如市長、議員)為無記名秘密投票,但議長互選為「記名」投票。
地方制度法 地方民意代表罷免 責任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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