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7 題
甲為某直轄市議會之議長,關於其選舉、罷免方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該市議會議長之選舉及罷免,均應由議員以不記名投票方式為之
- B 甲之當選議長,需取得議員總額過半數之出席,以及出席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得票
- C 對於甲之罷免,需經議員總額過半數之出席,以及出席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 D 甲就職議長後,如尚未滿 2 年者,依法不得予以罷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民主穩定性」的角度思考:如果一個職位當初是過半數人同意才選出來的,那麼如果要透過程序在任期內「推翻」這個結果,法律規定的同意票門檻通常會比當初選舉時更「寬鬆」還是更「嚴格」?這種制度設計是為了防止什麼樣的政治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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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直轄市議會議長之罷免門檻與表決方式。依據地方制度法第46條第一項第四款明文規定,直轄市議會議長之罷免,罷免案應有議員、代表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罷免為通過,因此選項C之敘述完全符合法條規範,為正確答案。此外,關於選項A所稱之罷免投票方式,依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召集罷免投票會議時,由出席議員、代表就同意罷免或不同意罷免,應「以記名投票表決之」,故選項A稱均以不記名投票方式為之屬錯誤敘述。
議長選罷規範
💡 地方議會議長副議長選罷採記名投票,且罷免需高額同意票。
| 比較維度 | 議長選舉 | VS | 議長罷免 |
|---|---|---|---|
| 投票方式 | 記名投票 | — | 記名投票 |
| 出席門檻 | 議員總額過半數 | — | 議員總額過半數 |
| 通過門檻 | 出席議員過半數 | — | 出席議員 2/3 以上 |
| 時間限制 | 報到後立即舉行 | — | 就職未滿 1 年不得提起 |
💬選罷皆為記名且須過半出席,但罷免同意權門檻(2/3)高於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