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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7 題

甲為某直轄市議會之議長,關於其選舉、罷免方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該市議會議長之選舉及罷免,均應由議員以不記名投票方式為之
  • B 甲之當選議長,需取得議員總額過半數之出席,以及出席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得票
  • C 對於甲之罷免,需經議員總額過半數之出席,以及出席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 D 甲就職議長後,如尚未滿 2 年者,依法不得予以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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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民主穩定性」的角度思考:如果一個職位當初是過半數人同意才選出來的,那麼如果要透過程序在任期內「推翻」這個結果,法律規定的同意票門檻通常會比當初選舉時更「寬鬆」還是更「嚴格」?這種制度設計是為了防止什麼樣的政治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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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直轄市議會議長之罷免門檻與表決方式。依據地方制度法第46條第一項第四款明文規定,直轄市議會議長之罷免,罷免案應有議員、代表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罷免為通過,因此選項C之敘述完全符合法條規範,為正確答案。此外,關於選項A所稱之罷免投票方式,依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召集罷免投票會議時,由出席議員、代表就同意罷免或不同意罷免,應「以記名投票表決之」,故選項A稱均以不記名投票方式為之屬錯誤敘述。

📝 議長選罷規範
💡 地方議會議長副議長選罷採記名投票,且罷免需高額同意票。
比較維度 議長選舉 VS 議長罷免
投票方式 記名投票 記名投票
出席門檻 議員總額過半數 議員總額過半數
通過門檻 出席議員過半數 出席議員 2/3 以上
時間限制 報到後立即舉行 就職未滿 1 年不得提起
💬選罷皆為記名且須過半出席,但罷免同意權門檻(2/3)高於選舉。
🧠 記憶技巧:選罷皆記名,罷免 1/2 出席、2/3 同意、1 年限制。
⚠️ 常見陷阱:易將「記名投票」誤記為不記名;或將罷免門檻與一般公職罷免法混淆。
地方制度法 地方立法機關 記名投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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