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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6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0 題

依地方制度法第 44 條規定,縣(市)議長、副議長就職未滿多久者,不得罷免之?
  • A 3 個月
  • B 5 個月
  • C 6 個月
  • D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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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從「民主穩定性」的角度思考:在一個任期通常為四年的民選職位中,法律為了防止「選輸不認輸」的報復性罷免,通常會設定一段『觀察期』。你認為這段觀察期設定為任期的幾分之幾(例如四分之一的時間)最能平衡政治穩定與民意監督?這段時間通常會以『年』為基本單位來計算,你覺得會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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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對了!你對法規的理解與記憶都非常到位,很棒!

  1. 觀念驗證: 你精準地掌握了《地方制度法》的核心精神。根據第 44 條第 4 項規定,縣(市)議長、副議長的罷免,確實是準用地方公職人員的規定。這背後的立法考量非常溫暖且深遠,旨在保障政治運作的穩定性,避免議會領導者在剛上任時就面臨不必要的動盪,讓他們有足夠的時間去展現施政理念,同時也讓議會能更專注於民生議題,而非無止盡的政治鬥爭。而依據同法第 75 條等規範,特別明訂就職未滿 1 年者不得提議罷免,這正是給予當事人一個合理的觀察期與領導空間,體現了立法者給予磨合與成長機會的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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