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6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0 題
依地方制度法第 44 條規定,縣(市)議長、副議長就職未滿多久者,不得罷免之?
- A 3 個月
- B 5 個月
- C 6 個月
- D 1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你從「民主穩定性」的角度思考:在一個任期通常為四年的民選職位中,法律為了防止「選輸不認輸」的報復性罷免,通常會設定一段『觀察期』。你認為這段觀察期設定為任期的幾分之幾(例如四分之一的時間)最能平衡政治穩定與民意監督?這段時間通常會以『年』為基本單位來計算,你覺得會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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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 D。依據地方制度法第44條規定:「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鄉(鎮、市)民代表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以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議長、主席對外代表各該議會、代表會,對內綜理各該議會、代表會會務。」由法條明文可知,縣(市)議長、副議長若就職未滿一年者,依法不得罷免之,因此選項 D 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