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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6 題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議會之議長、副議長或鄉民代表會之主席、副主席之產生方式為何?
  • A 記名投票
  • B 無記名投票
  • C 舉手表決
  • D 政黨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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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位由選民選出的『民意代表』在議會中代表政黨與選民行使權力,選舉議會領導人時,這項行為應該視為『個人隱私的保護』,還是應接受大眾監督的『政治責任』展現?若要防止黑金政治干預選舉,哪種投票方式更能讓選民看清楚代表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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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 非常好!你能正確選出 (A) 記名投票,顯見你對於我國《地方制度法》近年來的重大修法重點,以及責任政治的法律實務有著非常清晰的理解。這在法學邏輯上是相當紮實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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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議會正副首長選任
💡 地方議會正副首長之選舉與罷免,均採記名投票。
比較維度 議會正副首長選舉 VS 一般公職普選
投票方式 記名投票 無記名投票
法律依據 地方制度法第44條 憲法第129條/選罷法
核心價值 政黨政治與責任政治 維護投票意志自由
💬地方議會內部職務選罷採記名制,以利政黨運作與民意監督。
🧠 記憶技巧:正副選罷,記名天下 (地方議會內部的正副選舉與罷免均為記名)
⚠️ 常見陷阱:容易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的普通選舉(無記名)混淆,或誤以為罷免案仍維持無記名。
責任政治 地方制度法第46條 無記名投票原則之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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