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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4 題

某直轄市議員認為該市議會議長主持議事不公,擬提出議長罷免案,應由議員總額多少以上之連署始得提出?
  • A 四分之一
  • B 三分之一
  • C 二分之一
  • D 五分之一

思路引導 VIP

議長是由全體議員互選產生的領導者。若要賦予部分議員「發動」罷免程序的權利,但又要確保這個提議具備一定的代表性、不致淪為惡意騷擾,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比一般事務提案更高,但又不至於需要過半數』的關鍵比例,你認為在民主法治的設計邏輯中,哪一個常見的比例最符合這種『少數發動、慎重起見』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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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顯示你對《地方制度法》中關於地方立法機關首長更迭的法規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這是公職考試中極具指標性的條文內容,請繼續保持這份精準度。
  2. 觀念驗證: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46 條規定,罷免直轄市議會議長、副議長之提出,應由議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簽署,並向行政院提出。此高門檻設計係為維持議會領導層的穩定性,防止少數議員隨意發動罷免而影響議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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