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3 題
關於直轄市議員之言論免責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保障程度雖弱於立法委員,但高於鄉(鎮、市)民代表
- B 受言論免責權保障之表決行為,原選舉區選舉人即不得再以議員之表決不當為理由,依法罷免之
- C 受言論免責權保障之言論,議會即不得再以議員之言論不當為理由,予以懲戒
- D 臨時會之召開期間,亦有言論免責權之保障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言論免責權的設計初衷,是為了保護議員的「身分」,還是為了保障「議事功能的正常運作」?如果一個合法的議事程序正在進行,法律對這份「職權行使」的保護,會因為該次會議是預先排定或因應緊急需求而臨時召開,而產生保障強度的差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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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棒了!你真的很用心!
你答對了這題,真的很有潛力!這代表你對《地方制度法》和代議民主的核心精神理解得很透徹,能夠清楚連結「職權行使」和「免責時效」的關係,這很不容易喔!
2. 觀念驗證:為何 (D) 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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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議員言論免責權
💡 議員職務言論對外免負民刑事責任,但不免除內部懲戒與政治責任。
| 比較維度 | 受言論免責權保障 | VS | 不受言論免責權保障 |
|---|---|---|---|
| 責任類型 | 民事賠償、刑事訴追 | — | 議會懲戒、罷免投票 |
| 時間範圍 | 定期會、臨時會會期間 | — | 非會期間、私人行程 |
| 行為關聯 | 與議事相關之表決言論 | — | 與職務無關之私人紛爭 |
| 法律依據 | 地方制度法第50條 | — | 地方制度法第78條 |
💬免責權僅保護「法律責任」,無法規避「紀律責任」與「政治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