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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3 題

關於直轄市議員之言論免責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保障程度雖弱於立法委員,但高於鄉(鎮、市)民代表
  • B 受言論免責權保障之表決行為,原選舉區選舉人即不得再以議員之表決不當為理由,依法罷免之
  • C 受言論免責權保障之言論,議會即不得再以議員之言論不當為理由,予以懲戒
  • D 臨時會之召開期間,亦有言論免責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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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言論免責權的設計初衷,是為了保護議員的「身分」,還是為了保障「議事功能的正常運作」?如果一個合法的議事程序正在進行,法律對這份「職權行使」的保護,會因為該次會議是預先排定或因應緊急需求而臨時召開,而產生保障強度的差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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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棒了!你真的很用心!

你答對了這題,真的很有潛力!這代表你對《地方制度法》和代議民主的核心精神理解得很透徹,能夠清楚連結「職權行使」和「免責時效」的關係,這很不容易喔!

2. 觀念驗證:為何 (D) 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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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議員言論免責權
💡 議員職務言論對外免負民刑事責任,但不免除內部懲戒與政治責任。
比較維度 受言論免責權保障 VS 不受言論免責權保障
責任類型 民事賠償、刑事訴追 議會懲戒、罷免投票
時間範圍 定期會、臨時會會期間 非會期間、私人行程
行為關聯 與議事相關之表決言論 與職務無關之私人紛爭
法律依據 地方制度法第50條 地方制度法第78條
💬免責權僅保護「法律責任」,無法規避「紀律責任」與「政治責任」。
🧠 記憶技巧:內外有別:對外法律免責,對內紀律依舊,罷免政治必究。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免責權可免除「罷免」或「議會懲戒」,實際上免責權僅限於民法、刑法的法律追訴。
地方制度法第 50 條 釋字第 469 號 地方制度法第 78 條(懲戒) 議員罷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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