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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6 題

直轄市議員於下列場所及事項所為之言論,何者不用對外負民事及刑事之法律責任?
  • A 在市議會大會期間,於議員服務處召開記者會,對外揭發市府官員所涉某件採購弊案
  • B 在市議會臨時會期間,以聳動之標語及道具,於議場上就市府官員所涉採購弊案進行質詢
  • C 在市議會大會期間,於會勘交通設施時,指謫某交通官員收受賄賂
  • D 在市議會休會期間,於議員服務處召開記者會,揭露市府官員疑似接受廠商喝花酒及性招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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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賦予民意代表「言論免責權」的初衷,是為了確保他們在「哪一個特定的程序場域」中,能不受任何恐嚇與干預地代表人民行使監督權?如果這個「保護傘」可以隨意延伸到任何街頭巷尾或私人空間,對於一般公民的法律保障會產生什麼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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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司法院釋字第165號解釋意旨:「地方議會議員在會議時就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應受保障,對外不負責任。但就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仍難免責。本院釋字第一二二號解釋,應予補充。」可知,地方民意代表要享有言論免責權而對外不負法律責任,其前提要件必須是「在會議時」且為「就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 選項(B)中,直轄市議員於市議會臨時會期間,在議場上就市府官員所涉採購弊案進行質詢,此情境完全符合「在會議時」以及「有關會議事項」的核心要件。因此,即便議員在質詢過程中使用了聳動的標語及道具,其言論依然應受保障,不用對外負民事及刑事之法律責任,故本選項正確。 相對而言,選項(A)與選項(D)的行為地點均是在議員服務處召開記者會,而選項(C)則是在會勘交通設施的場合發表言論。這三種情形都不屬於「在會議時」所進行的議事行為,自然無法適用上述司法院釋字第165號關於言論免責權之保障,議員若有違法言論仍須依法對外負擔相關法律責任,故均不應選。

📝 地方議員言論免責權
💡 地方議員於議會內就議事項所為言論表決,對外不負法律責任。
比較維度 受免責權保障 (免責) VS 不受免責權保障 (負責)
發生地點 議事廳內、議場上 服務處、記者會、現勘
行使時間 定期會或臨時會期間 休會期間或非職權行使
行為關聯 與議決、質詢事項有關 與議事無關之私德謾罵
💬免責權僅保障議員在「議場內」且「會議中」之職權行為,非個人特權。
🧠 記憶技巧:議場內、會議中、論議事,三者具備才免責。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只要是「議員身分」或「會期中」在任何地方發言皆免責,忽略「議場內」的空間限制。
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 地方制度法第50條 釋字第43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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