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9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6 題
直轄市議員於下列場所及事項所為之言論,何者不用對外負民事及刑事之法律責任?
- A 在市議會大會期間,於議員服務處召開記者會,對外揭發市府官員所涉某件採購弊案
- B 在市議會臨時會期間,以聳動之標語及道具,於議場上就市府官員所涉採購弊案進行質詢
- C 在市議會大會期間,於會勘交通設施時,指謫某交通官員收受賄賂
- D 在市議會休會期間,於議員服務處召開記者會,揭露市府官員疑似接受廠商喝花酒及性招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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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賦予民意代表「言論免責權」的初衷,是為了確保他們在「哪一個特定的程序場域」中,能不受任何恐嚇與干預地代表人民行使監督權?如果這個「保護傘」可以隨意延伸到任何街頭巷尾或私人空間,對於一般公民的法律保障會產生什麼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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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司法院釋字第165號解釋意旨:「地方議會議員在會議時就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應受保障,對外不負責任。但就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仍難免責。本院釋字第一二二號解釋,應予補充。」可知,地方民意代表要享有言論免責權而對外不負法律責任,其前提要件必須是「在會議時」且為「就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 選項(B)中,直轄市議員於市議會臨時會期間,在議場上就市府官員所涉採購弊案進行質詢,此情境完全符合「在會議時」以及「有關會議事項」的核心要件。因此,即便議員在質詢過程中使用了聳動的標語及道具,其言論依然應受保障,不用對外負民事及刑事之法律責任,故本選項正確。 相對而言,選項(A)與選項(D)的行為地點均是在議員服務處召開記者會,而選項(C)則是在會勘交通設施的場合發表言論。這三種情形都不屬於「在會議時」所進行的議事行為,自然無法適用上述司法院釋字第165號關於言論免責權之保障,議員若有違法言論仍須依法對外負擔相關法律責任,故均不應選。
地方議員言論免責權
💡 地方議員於議會內就議事項所為言論表決,對外不負法律責任。
| 比較維度 | 受免責權保障 (免責) | VS | 不受免責權保障 (負責) |
|---|---|---|---|
| 發生地點 | 議事廳內、議場上 | — | 服務處、記者會、現勘 |
| 行使時間 | 定期會或臨時會期間 | — | 休會期間或非職權行使 |
| 行為關聯 | 與議決、質詢事項有關 | — | 與議事無關之私德謾罵 |
💬免責權僅保障議員在「議場內」且「會議中」之職權行為,非個人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