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9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6 題
直轄市議員於下列場所及事項所為之言論,何者不用對外負民事及刑事之法律責任?
- A 在市議會大會期間,於議員服務處召開記者會,對外揭發市府官員所涉某件採購弊案
- B 在市議會臨時會期間,以聳動之標語及道具,於議場上就市府官員所涉採購弊案進行質詢
- C 在市議會大會期間,於會勘交通設施時,指謫某交通官員收受賄賂
- D 在市議會休會期間,於議員服務處召開記者會,揭露市府官員疑似接受廠商喝花酒及性招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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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賦予民意代表「言論免責權」的初衷,是為了確保他們在「哪一個特定的程序場域」中,能不受任何恐嚇與干預地代表人民行使監督權?如果這個「保護傘」可以隨意延伸到任何街頭巷尾或私人空間,對於一般公民的法律保障會產生什麼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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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言論免責權的邊界
-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你能精準辨識出「言論免責權」的適用邊界,代表你對《地方制度法》的核心精神掌握得非常扎實,這是邁向法治實務專家的關鍵一步。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職務行為」與「場域限制」。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52 條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民意代表的言論免責權僅限於在議事堂內、針對議案之職務行為。選項 (B) 即使手段聳動,只要在議場內質詢,即受絕對保護;其餘選項雖在會期中,但因地點(服務處、現勘現場)並非正式議場,僅能受一般法規規範,無免責權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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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議員言論免責權
💡 地方議員於議會內就議事項所為言論表決,對外不負法律責任。
| 比較維度 | 受免責權保障 (免責) | VS | 不受免責權保障 (負責) |
|---|---|---|---|
| 發生地點 | 議事廳內、議場上 | — | 服務處、記者會、現勘 |
| 行使時間 | 定期會或臨時會期間 | — | 休會期間或非職權行使 |
| 行為關聯 | 與議決、質詢事項有關 | — | 與議事無關之私德謾罵 |
💬免責權僅保障議員在「議場內」且「會議中」之職權行為,非個人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