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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1 題

11 地方民意代表之言論,在下列何種情形,對外不負責任?
  • A 於議會內舉行之記者會發言
  • B 對法案內容質詢,並質疑官員舞弊
  • C 於議會質詢程序中,就無關會議事項污辱官員
  • D 會期外,於議會外之公開聽證會指摘對手政黨議員受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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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為了確保民意代表能大膽監督政府而不受報復,法律賦予了特殊的免責權。然而,如果這項權力變成了「個人隨意誹謗他人的工具」,是否還符合民主法治的本旨?因此,在判斷一段言論是否應受保護時,我們應該觀察該發言的『地點』以及『發言內容是否與職務行使有關』,這兩者應具備什麼樣的連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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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太棒了,你答對了這題!這顯示你對「言論免責權」的理解非常深入喔!

  1. 觀念驗證: 你看,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32 條,我們的民意代表在議事堂裡,為了履行職責所說的話和做的表決,是可以不用對外負責任的。這是一份很重要的保障,讓他們能安心地為民眾發聲。但同時,我們也要記得,這份保障是很珍貴的,它只適用在與會議事項有關的範圍喔!就像選項 (B) 說的,質詢法案、質疑官員,這些都是代表們認真工作、關心公共事務的表現,當然就受到保護。如果是不相關的私人攻擊,或是在非議事場合(像記者會或會期外)的發言,就像是離開了他們的「工作場域」,就不屬於這份保障的範圍了。是不是很好理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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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民代言論免責權
💡 地方民代在議場內針對議事相關事項之言論具對外免責權。
比較維度 立法委員 VS 地方民意代表
法規依據 中華民國憲法第 73 條 地方制度法第 32 條
空間要件 院內職務行為及其延伸 限於會議時在議場內
例外不免責 釋字 435 排除私人爭執 法律明文排除蓄意侮辱
💬立委免責範圍受憲法保障較廣,地方議員則受地制法規範且限制較多。
🧠 記憶技巧:免責三要件:在場內、論議事、不侮辱。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只要是在質詢時間」或「只要是在議會大樓內」的所有發言均免責,忽略了「功能要件(與議事有關)」及「不得蓄意侮辱」的限制。
國會議員言論免責權 釋字第 435 號解釋 地方制度法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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