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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1 題

11 地方民意代表之言論,在下列何種情形,對外不負責任?
  • A 於議會內舉行之記者會發言
  • B 對法案內容質詢,並質疑官員舞弊
  • C 於議會質詢程序中,就無關會議事項污辱官員
  • D 會期外,於議會外之公開聽證會指摘對手政黨議員受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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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為了確保民意代表能大膽監督政府而不受報復,法律賦予了特殊的免責權。然而,如果這項權力變成了「個人隨意誹謗他人的工具」,是否還符合民主法治的本旨?因此,在判斷一段言論是否應受保護時,我們應該觀察該發言的『地點』以及『發言內容是否與職務行使有關』,這兩者應具備什麼樣的連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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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釋字第165號解釋:「地方議會議員在會議時就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應受保障,對外不負責任。但就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仍難免責。本院釋字第一二二號解釋,應予補充。」根據此解釋意旨,地方民意代表享有言論免責權而對外不負責任之核心要件,必須是在「會議時」且「就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選項B中,議員對法案內容進行質詢,並質疑官員舞弊,此行為完全符合在會議時針對有關會議事項所發表的言論,因此應受保障,為本題正確答案。相對而言,選項A的記者會發言與選項D在會期外且於議會外之聽證會發言,皆非屬實質會議程序,不符合「在會議時」之要件,自不受免責權保障;而選項C雖於議會質詢程序中,但其就無關會議事項污辱官員,正屬於該號解釋所明示「就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仍難免責」之情形,故仍須對外負擔責任。

📝 地方民代言論免責權
💡 地方民代在議場內針對議事相關事項之言論具對外免責權。
比較維度 立法委員 VS 地方民意代表
法規依據 中華民國憲法第 73 條 地方制度法第 32 條
空間要件 院內職務行為及其延伸 限於會議時在議場內
例外不免責 釋字 435 排除私人爭執 法律明文排除蓄意侮辱
💬立委免責範圍受憲法保障較廣,地方議員則受地制法規範且限制較多。
🧠 記憶技巧:免責三要件:在場內、論議事、不侮辱。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只要是在質詢時間」或「只要是在議會大樓內」的所有發言均免責,忽略了「功能要件(與議事有關)」及「不得蓄意侮辱」的限制。
國會議員言論免責權 釋字第 435 號解釋 地方制度法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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