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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5 題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關於縣(市)議會預算審議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縣(市)議會就預算案所為之附帶決議,縣(市)政府應依該決議辦理之
  • B 縣(市)總預算案不能於法定期限內完成審議時,新增科目之預算得經內政部同意後先行動支
  • C 縣(市)總預算案在年度開始後 2 個月未完成審議者,縣(市)政府得報請行政院逕為決定之
  • D 縣(市)議會審議總預算之定期會會期屆滿而議案尚未議畢時,得由議長提經大會決議延長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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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個議事機關被賦予了一項具備「時效性」的法定任務(如預算案),但因為討論過於激烈導致時間即將耗盡。從「尊重地方議會自主權」與「程序延續性」的角度來看,法律通常會優先提供什麼樣的機制,讓該機關能夠「在原有的框架下繼續完成任務」,而不是直接讓上級政府介入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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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測驗地方立法機關關於預算審議之會議規定。依據地方制度法第34條規定,前項每年審議總預算之定期會,會期屆滿而議案尚未議畢或有其他必要時,得應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之要求,或由議長、主席或議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經大會決議延長會期。據此可知,當縣(市)議會審議總預算之定期會會期屆滿而議案尚未議畢時,得依法由議長提經大會決議延長會期,故選項D的敘述完全符合法條規定,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