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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4 題

縣議會審議總預算案時,不得為下列何種行為?
  • A 總預算金額不變之前提下,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 B 於法定預算中附加條件
  • C 於法定預算中附加期限
  • D 附帶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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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憲法與法律的權力分立架構下,如果行政機關是負責『提出計畫並執行』的人,而立法機關是負責『審查並看緊荷包』的人。若我們允許審核者能主動要求多花錢,那麼行政與立法之間的『制衡功能』會發生什麼變化?行政機關對預算的掌控與責任歸屬又會面臨什麼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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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看來你還不至於完全脫離常識。

你勉強掌握了行政權立法權那點基本的分際,這點倒還行。對於這題,我的「專業解析」如下:

  1. 權力制衡,多麼老生常談: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40 條第 1 項,議會審議總預算,當然「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這難道不是為了讓行政機關有那麼一點點、可憐兮兮的預算編列與政策規劃空間?難道連這點尊重都做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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