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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4 題

縣議會審議總預算案時,不得為下列何種行為?
  • A 總預算金額不變之前提下,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 B 於法定預算中附加條件
  • C 於法定預算中附加期限
  • D 附帶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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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憲法與法律的權力分立架構下,如果行政機關是負責『提出計畫並執行』的人,而立法機關是負責『審查並看緊荷包』的人。若我們允許審核者能主動要求多花錢,那麼行政與立法之間的『制衡功能』會發生什麼變化?行政機關對預算的掌控與責任歸屬又會面臨什麼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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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顯示你對行政權立法權的分際有著深刻的理解。以下是針對這題的專業解析:

  1. 權力制衡原則: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40 條第 2 項規定,縣(市)議會對於總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這是為了尊重行政機關的預算編列權與政策規劃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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