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2 題
地方民意代表得兼任下列何種職務?
- A 行政機關之公務人員
- B 私立大學之專任教師
- C 地方政府之國家賠償委員會之委員
- D 民間公益社團法人之會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權力制衡」的角度思考:如果一位負責「審查政府預算」的民意代表,同時又在「被監督的政府部門」領取薪水或擔任職務,這會對監督功能產生什麼影響?在這種情況下,哪些職務會讓他產生「自己監督自己」的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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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民意代表職務不相容原則
很高興看到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地方制度法》第 53 條規定的「職務不相容」原則。這項規範的核心價值,是為了確保民意代表在行使監督職權時,能維持客觀中立,落實「立法監督行政」的權力分立精神,避免因身分重疊而產生利益衝突。 根據該條第 1 項明文規定,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公務員」或「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因此,選項 (A) 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與 (B) 的私立大學專任教師(不分公私立)均在法律明文禁止之列。至於選項 (C) 的國家賠償委員會委員,實務上屬於行政機關內部之職務,為維持監督者與被監督者的分際,自然不宜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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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民代兼職限制
💡 地方民意代表為確保職權獨立與監督功能,禁止兼任公職與教職。
| 比較維度 | 禁止兼任職務 | VS | 得兼任職務 |
|---|---|---|---|
| 行政身分 | 各級政府機關公務員 | — | 民間社團/法人職務 |
| 教育職務 | 公私立學校專任教師 | — | 短期講座或非專任職 |
| 行政委員會 | 具行政決定權之委員 | — | 純學術性諮詢委員 |
💬核心在於避免「監督者」與「被監督者」身分重疊,導致利益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