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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2 題

地方民意代表得兼任下列何種職務?
  • A 行政機關之公務人員
  • B 私立大學之專任教師
  • C 地方政府之國家賠償委員會之委員
  • D 民間公益社團法人之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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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權力制衡」的角度思考:如果一位負責「審查政府預算」的民意代表,同時又在「被監督的政府部門」領取薪水或擔任職務,這會對監督功能產生什麼影響?在這種情況下,哪些職務會讓他產生「自己監督自己」的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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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民意代表職務不相容原則

很高興看到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地方制度法》第 53 條規定的「職務不相容」原則。這項規範的核心價值,是為了確保民意代表在行使監督職權時,能維持客觀中立,落實「立法監督行政」的權力分立精神,避免因身分重疊而產生利益衝突。 根據該條第 1 項明文規定,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公務員」「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因此,選項 (A) 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與 (B) 的私立大學專任教師(不分公私立)均在法律明文禁止之列。至於選項 (C) 的國家賠償委員會委員,實務上屬於行政機關內部之職務,為維持監督者與被監督者的分際,自然不宜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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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民代兼職限制
💡 地方民意代表為確保職權獨立與監督功能,禁止兼任公職與教職。
比較維度 禁止兼任職務 VS 得兼任職務
行政身分 各級政府機關公務員 民間社團/法人職務
教育職務 公私立學校專任教師 短期講座或非專任職
行政委員會 具行政決定權之委員 純學術性諮詢委員
💬核心在於避免「監督者」與「被監督者」身分重疊,導致利益衝突。
🧠 記憶技巧:公職、教職、行政職,民代統通不能職;民間團體沒公權,擔任會長不設限。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認只有『公立』學校教師才受限,實際上依釋字第 207 號,私立學校專任教師亦在禁止之列。
地方制度法第 53 條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司法院釋字第 20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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