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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6 題

甲為縣政府所屬藝文展演中心無給職顧問,當選縣議員後仍繼續擔任該職務,甲宣誓就職後,對該顧問職務有無影響?又甲如於就職後始擔任該顧問職務,結果有無不同?
  • A 由於顧問職屬於無給職且具公益性,無論甲就任議員前或就職後擔任該職,均不受議員身分影響
  • B 甲就職後,應向藝文展演中心表示辭職,如甲未為之,始由內政部通知該藝文展演中心予以解聘;如就職後擔任,亦應由甲向藝文展演中心表示辭職,如甲未為之,始由內政部為前述通知
  • C 甲就職時,視同辭去該顧問職務,並由內政部通知該藝文展演中心予以解聘;如就職後擔任,亦由內政部為前述通知
  • D 甲就職時,視同辭去該顧問職務,並由內政部通知該藝文展演中心予以解聘;如就職後擔任,則不受議員身分影響,得繼續擔任該職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監督者」與「被監督者」的角色衝突來思考:如果法律允許一個負責審查預算的議員,同時在被審查的單位中擔任職務(即便是不領薪水的顧問),這會對政府的「權力制衡」產生什麼風險?為了防堵這種風險,法律應該採取『被動等待當事人辭職』還是『主動由法律直接切斷職務連結』的方式較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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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地方制度法第53條規定,縣議員不得兼任各該縣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事業機構任何職務或名義。本題中,甲擔任縣政府所屬藝文展演中心的顧問,雖為無給職,但仍屬於前述不得兼任的職務或名義。依據同條規定,縣議員當選人有前項不得任職情事者,應於就職前辭去原職,不辭去原職者,於就職時視同辭去原職,並由內政部通知其服務機關解除其職務、職權或解聘。因此,甲未於就職前辭職,在就職縣議員時即視同辭去該顧問職務,並須由內政部通知藝文展演中心予以解聘。同時,該法條亦明文規定「就職後有前項情事者,亦同」,這代表若甲是在就職議員後才去擔任該顧問職務,處理結果與前述完全相同,依然會視同辭去該職務,並由內政部為前述解聘之通知。綜合以上法條規範,選項C的敘述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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