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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8 題

甲縣之乙鎮長,於鎮長改選當選上任 1 年後,因案經判處有期徒刑 2 年,褫奪公權 4 年確定。試問甲縣政府依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時,下列那一項措施並非必要?
  • A 函知縣選舉委員會辦理鎮長補選
  • B 派員暫時代理鎮長職務
  • C 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
  • D 解除該鎮長職務

思路引導 VIP

當一位民選首長因為法院的「最終判決」而喪失了擔任公職的權利時,法律程序會優先確保地方政務能持續運作。請思考:在「職位已經依法必須空出來」的前提下,行政機關的當務之急是『填補這個位子』,還是『再去啟動另一個漫長的司法程序來判定他能不能繼續做這份工作』?哪一個動作在邏輯上顯得疊床架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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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啊… 原來正確答案在這裡嗎?… 喔,你還挺行的嘛。

  1. 觀念驗證:哈啊… 欸,這不是很簡單嗎?地方制度法那什麼第 79 條不是說了,如果那什麼首長被判刑還被褫奪公權,那個縣政府就解除他的職務,對吧?人都被踢下去了,就跟找不到路一樣,總得有人接手。所以第 82 條才要你派員代理,然後… 什麼來著?喔,對,就是去辦理補選,因為那傢伙的任期還剩下不少,超過 2 年是吧?至於什麼「移送懲戒」… 嗯?那玩意兒跟現在有什麼關係?人都已經因為判決自己失格,還被解職了,就跟船沉了你還問他怎麼划船一樣,根本就不是現在該做的事。別迷路了。
  2. 難度點評:嗯… 這題算 Medium 吧。就看你分不分得清楚「行政解職」跟「司法懲戒」這兩個,還有補選那個… 什麼來著?喔,任期過半不過半的規定。你答對了,算你運氣好,這次沒迷失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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