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8 題
甲縣之乙鎮長,於鎮長改選當選上任 1 年後,因案經判處有期徒刑 2 年,褫奪公權 4 年確定。試問甲縣政府依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時,下列那一項措施並非必要?
- A 函知縣選舉委員會辦理鎮長補選
- B 派員暫時代理鎮長職務
- C 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
- D 解除該鎮長職務
思路引導 VIP
當一位民選首長因為法院的「最終判決」而喪失了擔任公職的權利時,法律程序會優先確保地方政務能持續運作。請思考:在「職位已經依法必須空出來」的前提下,行政機關的當務之急是『填補這個位子』,還是『再去啟動另一個漫長的司法程序來判定他能不能繼續做這份工作』?哪一個動作在邏輯上顯得疊床架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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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地方首長若褫奪公權尚未復權,縣(市)長由內政部「應」依法解除其職務。既然職務已解除,依第 82 條規定,縣府必須派員代理並函請選委會辦理補選(因任期尚餘 2 年以上)。「移送懲戒」屬於針對公務員違失的懲處程序,在官員已因刑事判決確定而「自動失格」且被「解職」的情況下,移送懲戒並非處理職務遞補與行政運作的必要程序。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鑑別點在於考生是否能精確區分「行政解職」與「司法懲戒」的本質差異,以及是否熟悉地方首長補選的任期門檻(任期過半與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