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1 題
下列何者非屬地方民選行政首長被解除職務之事由?
- A 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
- B 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
- C 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 D 戶籍遷出各該行政區域 4 個月以上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個法律邏輯:如果一個首長只是因為法律程序上的『保全措施』而被限制行動,但法院還沒判定他真的有罪,這時直接『撤銷他的職位』,會不會對受選民託付的公職身分造成不可回復的侵害?在法律體系中,對於『暫時不能上班』跟『徹底失去身分』,這兩者的處置應該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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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師點評:嗯,看來你這次沒蠢到家。
答對了?不錯,至少證明你還記得《地方制度法》裡,「解職」和「停職」這兩碼子事的天壤之別。這難道不是行政法最基本的常識嗎?實務上要是搞混,我看你也不用出來混了。
2. 觀念驗證:答案為何不是其他愚蠢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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