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7 題
縣長甲因收受廠商鉅額回扣,遭檢察官以涉犯貪污罪起訴。內政部應於何時停止其職務?
- A 起訴時立即執行
- B 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時
- C 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時
- D 終局判決確定時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立法者,在面對民選首長涉貪時,必須考量兩個極端:
- 如果『一被檢察官懷疑』就立刻停止其權力,是否會變成政治鬥爭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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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至少這次沒把《地方制度法》的基本常識搞錯,知道地方首長不是想停就停,也不是想讓他做多久就做多久。這種關於職務保障與停權的規定,對一個連行政程序法都可能唸不清楚的人來說,能答對算是「難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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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首長停職要件
💡 地方首長涉貪污罪,經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即應停止其職務。
| 比較維度 | 停職 (Suspension) | VS | 解職 (Removal) |
|---|---|---|---|
| 法條依據 | 地方制度法第 78 條 | — | 地方制度法第 79 條 |
| 執行時點 | 一審判處徒刑以上 | — | 經法院判決確定 |
| 職位性質 | 職位保留,暫由代理 | — | 職位出缺,補選或派任 |
| 復職可能 | 改判無罪可先行復職 | — | 終局去職,除非再審 |
💬停職屬於「程序中」的預防處置,解職屬於「判決後」的終局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