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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7 題

縣長甲因收受廠商鉅額回扣,遭檢察官以涉犯貪污罪起訴。內政部應於何時停止其職務?
  • A 起訴時立即執行
  • B 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時
  • C 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時
  • D 終局判決確定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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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立法者,在面對民選首長涉貪時,必須考量兩個極端:

  1. 如果『一被檢察官懷疑』就立刻停止其權力,是否會變成政治鬥爭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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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至少這次沒把《地方制度法》的基本常識搞錯,知道地方首長不是想停就停,也不是想讓他做多久就做多久。這種關於職務保障與停權的規定,對一個連行政程序法都可能唸不清楚的人來說,能答對算是「難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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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首長停職要件
💡 地方首長涉貪污罪,經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即應停止其職務。
比較維度 停職 (Suspension) VS 解職 (Removal)
法條依據 地方制度法第 78 條 地方制度法第 79 條
執行時點 一審判處徒刑以上 經法院判決確定
職位性質 職位保留,暫由代理 職位出缺,補選或派任
復職可能 改判無罪可先行復職 終局去職,除非再審
💬停職屬於「程序中」的預防處置,解職屬於「判決後」的終局效果。
🧠 記憶技巧:停職看「一審判刑」,解職看「判決確定」。
⚠️ 常見陷阱:容易與「解職」要件混淆,誤以為須等判決確定(三審定讞)才需要停職。
地方制度法第 79 條解職 代理人員之選任 地方公職人員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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