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9 題
某縣縣長因另有人生規劃而決定辭去其職務,下列何者不符合地方制度法規定?
- A 辭職須以書面提出
- B 向內政部提出,並須經該部核准
- C 該縣長之辭職自核准日起生效
- D 該縣長剩下任期如不足 2 年,辭職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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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政府的層級組織中,縣(市)長作為地方行政首長,其地位極高。若他要辭職,依照『行政監督』的對等原則,你認為最終有權力決定是否『核准』其離職的,會是隸屬於行政院下的一個次級『部會』,還是代表中央最高權力的『行政首長機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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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縣長辭職之相關程序與代理規定。依據地方制度法第82條規定:「第一項人員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直轄市長應向行政院提出並經核准;縣(市)長應向內政部提出,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准;鄉(鎮、市)長應向縣政府提出並經核准;村(里)長應向鄉(鎮、市、區)公所提出並經核准,均自核准辭職日生效。」由此可知,縣長辭職確實須以書面為之,且自核准辭職日生效,但在程序上應向內政部提出後,「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准」,必須經由行政院核准而非內政部直接核准,故選項B的敘述錯誤,為本題正確答案。此外,針對辭職後的派代與補選,同條規定「縣(市)長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且「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因此若該縣長剩下任期不足2年,辭職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不再補選之敘述亦符合規定。綜合上述,僅選項B不符合地方制度法規定。
縣市長辭職程序
💡 縣市長辭職須以書面提出,並依剩餘任期決定補選或派員代理。
🔗 縣市長辭職及缺額處理流程
- 1 提出書面 — 首長向內政部提交書面辭呈
- 2 報請核准 — 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准,核准日生效
- 3 任期判定 — 判斷剩餘任期是否滿 2 年
- 4 後續處理 — 滿 2 年者補選;不足 2 年者派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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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比較直轄市長(報行政院核准)與鄉鎮市長(報縣政府核准)之程序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