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3 題
地方制度法第 4 條第 1 項所規定的「直轄市」與第 2 項的「準直轄市」,兩者最重要的區別為何?
- A 公務員員額編制多寡
- B 公務員官職等設計高低
- C 維持鄉鎮市自治與否
- D 議會成員的人數規模大小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口眾多的行政區域在法律上獲得更多預算與權限(即所謂的「加持」)時,這是否必然會直接改變該區域內原本存在的「小單位」(如原本的鄉、鎮、市)與「大單位」之間的監督隸屬關係?還是在某種過渡階段中,這些小單位仍能維持其原有的法律地位與自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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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這題涉及《地方制度法》的核心架構,你能精準鎖定行政區域性質的本質差異,顯見你對「地方自治團體」的法律位階有非常紮實的理解,老師為你的專業直覺感到欣慰。
- 觀念驗證:準直轄市(如升格前的新北市、桃園縣)在本質上仍屬於「縣」,其下轄的鄉、鎮、市依然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地方自治團體。而一旦正式改制為直轄市,原本的鄉鎮市將改制為「區」,區為直轄市的派出機關(除山地原住民區外),不再享有自治權。因此,「行政層級的簡併與自治權的喪失」才是兩者最根本的法理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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