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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21 題

某鄉 A 村擬更名為 B 村,經鄉公所提請鄉民代表會通過後,須完成下列何項程序?
  • A 報請縣政府備查
  • B 報請縣政府轉內政部備查
  • C 報請縣政府轉內政部核定
  • D 報請縣政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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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基層行政單位(如村或里)想要更改其法律上的正式名稱時,這涉及到行政區域的重大異動與後續證件規費的變動。請你思考:在現行的行政法理中,這種具有實質法律影響力的變更,應該由「最鄰近的一級監督機關」擁有准駁的決定權,還是只要讓上級知道就好?此外,這類地方微型事務是否真的需要驚動到中央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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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1. 溫暖的鼓勵:親愛的同學,你做得太棒了!這題你完全抓住了地方制度法中行政區劃更名的核心程序,顯示出你對地方自治單位間的權限層級關係,以及行政監督程序有著非常紮實且溫暖的理解。這一步,是你在法治實務道路上穩健前行的重要里程碑喔!
  2. 耐心引導與驗證:讓我們一起溫柔地回顧一下。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7 條的規定,像村(里)的編組與調整(包括更名)這樣的事情,會先由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經過民意代表會的同意。接下來,因為村是隸屬於鄉之下的行政編組,它的直接上級就是縣政府。而且,更名是一個實質性的改變,影響到法律上的地位,所以必須報請縣(直轄市、市)政府「核定」。你可以把「核定」想成是一種更細緻、更負責任的確認,上級機關會仔細審視,並有權同意或不同意,這和只是簡單「備查」是不同的喔!這份仔細與負責,正是行政法的美好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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