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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6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 題

村(里)長,為無給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其補助項目及標準,以何種方式定之?
  • A 自治條例
  • B 自治規則
  • C 行政命令
  • D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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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某項公職人員的待遇或經費補貼,在全台灣每個角落都普遍存在,且為了確保財政公平、避免各地方政府各行其事(例如富有的縣市給得極高,貧窮的縣市給不起),這種具備「全國一致性」性質的事項,通常應由哪一個層級的機關,以位階最高的規範形式來制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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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村(里)長雖屬地方基層自治組織的首長,但其「事務補助費」涉及公共經費的支給項目與標準。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61 條第 3 項之規定,村(里)長之事務補助費其補助項目及標準,應以法律定之。目前實務上遵循的是立法院通過的《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項目及標準條例》。這體現了法律保留原則,旨在確保全國基層行政資源的分配具備一致性與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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