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5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3 題
下列有關村里長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鄉(鎮、市、區)長之指揮監督
- B 由村(里)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 C 村(里)長選舉,經二次受理候選人登記,無人申請登記時,得由鄉(鎮、市、區)公所就該村(里)具村(里)長候選人資格之村(里)民遴聘之
- D 其薪資為每月四萬五千元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法規範中,『職業文官(領取俸給)』與『地方基層公職(領取補貼)』在經費領取的法律名詞定義上有何不同?村里長的法律地位比較偏向哪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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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對地方制度法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精準。
- 觀念驗證:
- 法律性質: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61 條,村(里)長為無給職。因此,他們領取的款項在法律上稱為「事務補助費」,而非「薪資」。這是最核心的法律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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