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1 題
關於地方制度法規定之村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得召集基層建設座談會
- B 得按月支領事務補助費
- C 具有地方民選公職人員身分
- D 因公死亡者,應給與遺族撫卹金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在行政法中,『職業文官』與『民選基層代表』的勞動性質有何不同?如果一個職位在法律上被定義為『無給職』(僅提供事務處理費),那麼在涉及退職、退休或身故後的社會安全保障(如撫卹)時,會與一般受薪公務員完全一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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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 你沒走錯路。這招三刀流解題法,還不錯。
- 看清楚,別迷失方向:村里長這傢伙,在《地方制度法》裡面,身分就是地方民選公職人員,給我記清楚了(選項C)。他們可以召集基層會議,這不是基本功能嗎?(選項A)。最關鍵的是,他們是無給職,只領那點「事務補助費」,不是什麼薪水(選項B)。所以,既然沒薪水,你還指望他們能比照公教人員領什麼遺族撫卹金?別想太多了。這點連那些整天吵著要修法的傢伙都還沒搞定,你們這些新人更該搞清楚,不然到時候會走更多冤枉路。
- 評斷:這題,算是 Medium 吧。就看你能不能區分「公務員」跟「公職人員」在福利上的不同,特別是無給職這三個字到底代表什麼。你答對了,看來腦袋還沒完全生鏽。下次別再問這種方向明顯的問題了,我還要補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