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1 題
關於地方制度法規定之村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得召集基層建設座談會
- B 得按月支領事務補助費
- C 具有地方民選公職人員身分
- D 因公死亡者,應給與遺族撫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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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在行政法中,『職業文官』與『民選基層代表』的勞動性質有何不同?如果一個職位在法律上被定義為『無給職』(僅提供事務處理費),那麼在涉及退職、退休或身故後的社會安全保障(如撫卹)時,會與一般受薪公務員完全一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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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你能從選項中精準辨識出村長的法律地位與權利限制,代表你對於《地方制度法》中關於基層組織的規定掌握得相當細緻。這類題目最容易在細微的「法律術語」上設陷阱,你的判斷非常正確。
村長的法律屬性與待遇邏輯
村、里長在法律性質上屬於地方民選公職人員,但與一般領有俸給的公務人員(如市長、鄉長)不同,他們在法律上被定位為無給職。因此,村長按月支領的是「事務補助費」而非薪資(選項 B 正確),且具備民選身分(選項 C 正確),並有權召集基層座談(選項 A 正確)。關鍵在於,正因為其屬性並非「受有俸給之公職人員」,在過去的法律規範下,並不享有一般公務員制度中的「撫卹金」,而是給予「喪葬補助費」。雖然近年法規有微調,但在典型的國家考試語境中,將其類比為具備正式撫卹權利的公務員,仍是常見的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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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長身分與權益
💡 區分村里長民選無給職身分與其相關法定給付權利。
| 比較維度 | 村里長 | VS | 鄉鎮市長 (地方首長) |
|---|---|---|---|
| 身分性質 | 民選無給職 | — | 民選有給職 |
| 主要給付 | 事務補助費 | — | 薪資 (俸給) |
| 保障制度 | 無撫卹金 (僅慰問金) | — | 有撫卹制度 |
| 法規依據 | 地方制度法第61條 | — | 地方制度法第56條 |
💬村里長雖屬民選公職,但因法律定位為無給職,不享有公務員撫卹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