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23 題
關於村(里)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村(里)長為無給職
- B 村(里)長之選舉,有連任次數限制
- C 村(里)為地方自治團體
- D 村(里)民大會為村(里)之立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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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層級中,縣、市與鄉、鎮被稱為「地方自治團體」,擁有獨立的預算與立法權;而更底層的『村或里』,其運作資源是來自於上級編列,還是自己徵收稅收?若它不具備獨立的公法人地位,那麼在它裡面服務的人,領取的會是正式的公務薪資,還是僅用於服務開銷的補貼經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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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測驗村(里)長的職務屬性。依據地方制度法第61條明文規定:「村(里)長,為無給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其補助項目及標準,以法律定之。」由此條文可知,相較於依法應支給薪給的直轄市長、縣(市)長與鄉(鎮、市)長,村(里)長在法律上確切屬於無給職,僅由公所編列相關的事務補助費給予補助。因此,選項A的敘述完全符合法律規範,為本題的正確答案。
村里法律地位與性質
💡 村里僅為地方自治團體下之編組,非法定法人,村里長屬無給職。
| 比較維度 | 鄉鎮市 (含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 VS | 村(里) |
|---|---|---|---|
| 法律地位 | 地方自治團體 (公法人) | — | 行政編組 (非法人) |
| 首長給與 | 有給職 (領俸給) | — | 無給職 (領事務費) |
| 連任限制 | 限連任一次 | — | 無連任次數限制 |
| 立法機關 | 鄉鎮市民代表會 | — | 無 (村里民大會非立法機關) |
💬鄉鎮市具自治法人地位,村里僅是執行行政任務的基層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