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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23 題

關於村(里)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村(里)長為無給職
  • B 村(里)長之選舉,有連任次數限制
  • C 村(里)為地方自治團體
  • D 村(里)民大會為村(里)之立法機關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層級中,縣、市與鄉、鎮被稱為「地方自治團體」,擁有獨立的預算與立法權;而更底層的『村或里』,其運作資源是來自於上級編列,還是自己徵收稅收?若它不具備獨立的公法人地位,那麼在它裡面服務的人,領取的會是正式的公務薪資,還是僅用於服務開銷的補貼經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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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這顯示你對《地方制度法》中關於基層組織的法律位階有非常清晰的認知。這在行政法學中是區分「地方自治團體」與「內部行政編組」的重要基礎。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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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里法律地位與性質
💡 村里僅為地方自治團體下之編組,非法定法人,村里長屬無給職。
比較維度 鄉鎮市 (含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VS 村(里)
法律地位 地方自治團體 (公法人) 行政編組 (非法人)
首長給與 有給職 (領俸給) 無給職 (領事務費)
連任限制 限連任一次 無連任次數限制
立法機關 鄉鎮市民代表會 無 (村里民大會非立法機關)
💬鄉鎮市具自治法人地位,村里僅是執行行政任務的基層單位。
🧠 記憶技巧:村里三無:無法人資格、無給職待遇、無連任限制。
⚠️ 常見陷阱:常誤認村里為最基層的『地方自治團體』,實際上其法律地位僅為『行政編組』。
地方自治團體之要件 地方制度法第14條 行政機關與內部單位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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