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23 題
關於村(里)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村(里)長為無給職
- B 村(里)長之選舉,有連任次數限制
- C 村(里)為地方自治團體
- D 村(里)民大會為村(里)之立法機關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層級中,縣、市與鄉、鎮被稱為「地方自治團體」,擁有獨立的預算與立法權;而更底層的『村或里』,其運作資源是來自於上級編列,還是自己徵收稅收?若它不具備獨立的公法人地位,那麼在它裡面服務的人,領取的會是正式的公務薪資,還是僅用於服務開銷的補貼經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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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這顯示你對《地方制度法》中關於基層組織的法律位階有非常清晰的認知。這在行政法學中是區分「地方自治團體」與「內部行政編組」的重要基礎。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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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法律地位與性質
💡 村里僅為地方自治團體下之編組,非法定法人,村里長屬無給職。
| 比較維度 | 鄉鎮市 (含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 VS | 村(里) |
|---|---|---|---|
| 法律地位 | 地方自治團體 (公法人) | — | 行政編組 (非法人) |
| 首長給與 | 有給職 (領俸給) | — | 無給職 (領事務費) |
| 連任限制 | 限連任一次 | — | 無連任次數限制 |
| 立法機關 | 鄉鎮市民代表會 | — | 無 (村里民大會非立法機關) |
💬鄉鎮市具自治法人地位,村里僅是執行行政任務的基層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