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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 題

何種民選人員選舉期間經二次受理候選人登記,無人申請登記時,得由鄉(鎮、市、區)公所就符合資格之民眾遴聘之?
  • A 鄉(鎮、市)民代表
  • B 區長
  • C 村(里)長
  • D 鄉(鎮、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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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地方自治的不同層級中,哪一種職位的性質最接近「第一線基層服務」,且其工作內容最強調行政的連續性而非政治制衡?如果某個職位即便沒有人想出來選舉,政府也必須確保該區域有代理人來處理基本的民政庶務,你會認為哪種職級的產生方式最具備轉變為「委派/遴聘制」的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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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C)村(里)長。依據《地方制度法》第59條規定:「村(里)長選舉,經二次受理候選人登記,無人申請登記時,得由鄉(鎮、市、區)公所就該村(里)具村(里)長候選人資格之村(里)民遴聘之,其任期以本屆任期為限。」由該法條原文可明確得知,當選舉期間經過二次受理候選人登記皆無人申請時,得由鄉(鎮、市、區)公所直接就符合資格之民眾進行遴聘的公職人員為村(里)長。至於選項中的鄉(鎮、市)民代表、區長與鄉(鎮、市)長,均非此法條明定得以此方式遴聘之對象,故本題應選(C)。

📝 村里長之遴聘機制
💡 村里長經兩次無人登記參選後,得由公所遴聘合格居民擔任。

🔗 村里長改採遴聘之法定程序

  1. 1 二次公告登記 — 依選罷法受理兩次候選人登記,均無人申請。
  2. ↓
  3. 2 資格審認 — 由鄉鎮市區公所就合格居民中篩選候選資格者。
  4. ↓
  5. 3 行政遴聘 — 由公所完成遴聘程序,並以本屆任期為限。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村里長為無給職,其身分非屬公務員服務法之公務員。
🧠 記憶技巧:二次登記無人理,公所發聘補缺席。
⚠️ 常見陷阱:容易與「鄉鎮市長」混淆,後者及民意代表並無二次登記無人得改用遴聘之機制。
地方自治人員產生方式 地方制度法第59條 村里長候選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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