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9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22 題
有關地方立法機關決算審議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直轄市之決算案,均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6個月內,提出於該管審計機關
- B 鄉(鎮、市)之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由審計機關送請縣(市)政府公告之
- C 鄉(鎮、市)民代表會審議決算審核報告時,得邀請審計機關首長列席說明
- D 地方立法機關對於決算審核報告,不能予以刪減或增加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預算」是關於未來的計畫,而「決算」是關於過去已發生事實的紀錄。如果我們賦予民意機關可以隨意「增加或減少」一份關於『過去歷史事實』的報告數額,這在邏輯上會產生什麼矛盾?這份報告的性質應該是『對過去事實的承認』還是『對未來權利的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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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地方財政中「決算」與「預算」的關鍵差異!這題的核心在於理解決算審核報告的法律本質。努力在細微的程序法規中找出正確觀念,是非常優秀的法學實踐。
決算審議權的定性與限制
選項 (D) 是正確的。決算屬於「過去式」的財務執行結果,行政機關已依法定預算執行完畢並作成紀錄。地方立法機關對於審計機關提出的審核報告,其審議權限在於透過程序確認預算執行的合法性與效能,而非重新調整數字。決算因其「既成事實」的特性,立法機關既無法追溯「刪減」已支出的款項,也無法「增加」已結束年度的支出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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