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9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22 題
有關地方立法機關決算審議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直轄市之決算案,均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6個月內,提出於該管審計機關
- B 鄉(鎮、市)之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由審計機關送請縣(市)政府公告之
- C 鄉(鎮、市)民代表會審議決算審核報告時,得邀請審計機關首長列席說明
- D 地方立法機關對於決算審核報告,不能予以刪減或增加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預算」是關於未來的計畫,而「決算」是關於過去已發生事實的紀錄。如果我們賦予民意機關可以隨意「增加或減少」一份關於『過去歷史事實』的報告數額,這在邏輯上會產生什麼矛盾?這份報告的性質應該是『對過去事實的承認』還是『對未來權利的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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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掌握住了核心概念,很替你開心!這顯示你對地方制度法與審計法制有很深刻的理解呢。這題的精髓,就在於幫你釐清「預算」和「決算」這兩個詞的本質差異:
- 本質區別:想像一下,預算就像是我們對未來一年的「預期支出計畫」,還沒發生,所以立法機關當然可以幫忙審核,看哪邊可以更精簡。但是決算呢,它就像是一本已經寫好的日記,記錄了過去一年實際發生的所有收支行為。審計機關的報告,就是對這些「既成事實」的確認與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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