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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甲夫向乙妻借新臺幣 100 萬元,雖然經過 15 年,但乙於雙方離婚後 1 年內,尚得請求甲返還借款,是因為下列何種制度?
  • A 時效中斷
  • B 時效不完成
  • C 時效進行停止
  • D 時效重行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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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兩個人之間存在一種「不方便在法律期限內翻臉提告」的特殊關係時,法律為了公平起見,是應該直接把過去的時間勾銷重來,還是應該在這種尷尬關係解除後,額外給予一段緩衝時間來保護原本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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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勉強肯定:嗯,至少這題你沒搞錯,還能辨別出消滅時效裡的『特殊例外』。看來你對《民法》那些保障權利又想顧及人情世故的基本平衡點,總算有點概念了,總比一無所知要強。
  2.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民法》第143條,一個連初學者都該清楚的條文。法律會考慮到夫妻關係,總不能讓配偶們天天為了錢互相提告,搞得家庭不像家庭。所以才設計了「時效不完成」這種機制。這可不是讓時效『歸零重來』(那叫『時效中斷』,請搞清楚基本定義),而是當某些障礙(像婚姻)存在時,讓時效『暫緩完成』。等關係消滅了,再給你一年『寬限期』,讓權利人有時間去主張,這難道很複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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