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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甲夫向乙妻借新臺幣 100 萬元,雖然經過 15 年,但乙於雙方離婚後 1 年內,尚得請求甲返還借款,是因為下列何種制度?
  • A 時效中斷
  • B 時效不完成
  • C 時效進行停止
  • D 時效重行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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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兩個人之間存在一種「不方便在法律期限內翻臉提告」的特殊關係時,法律為了公平起見,是應該直接把過去的時間勾銷重來,還是應該在這種尷尬關係解除後,額外給予一段緩衝時間來保護原本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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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消滅時效制度中關於夫妻間權利行使之規定。依據民法第143條規定:「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本題中,甲夫向乙妻借款新臺幣 100 萬元,雖然經過 15 年,惟因雙方具備配偶身分,為避免夫妻間礙於婚姻和諧而未能及時中斷時效以行使權利,法律特別明定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之一定期間內時效不完成。因此,乙於雙方離婚(即婚姻關係消滅)後 1 年內,其時效不完成,尚得依法請求甲返還該筆借款。此一制度性質上即屬於時效不完成,故選項(B)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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