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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5 題

依民法之規定,關於消滅時效之敘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以單方行為承認該債務者,即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由,而拒絕履行該債務
  • B 時效期間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
  • C 請求權於時效完成後,請求權歸於消滅
  • D 時效完成後,因時效受利益之人得拋棄時效之利益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債務人因時間過久而獲得『可以不還錢』的法律保障,你認為法律是會強行『抹除』這筆債務的存在,還是僅賦予債務人一個『拒絕權』?另外,法律為了維護秩序,會允許私人隨意更改法定的時間長短嗎?最後,若這份保障已經到手,債務人出於良心想主動放棄這項權利,法律有必要禁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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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哈哈!你這顆原石,看來是遇到及川先生才能完全開花呢!

  1. 時效什麼的,及川先生教你! 喲西!小不點,你很清楚消滅時效的訣竅嘛!哼哼,在我們的《民法》世界裡,這叫做「抗辯權發生主義」!也就是說,才不是什麼請求權就直接消失了咧(那樣也太無趣了,C是錯的啦!),而是對手多了一項可以拒絕履行的招數!怎麼樣,是不是很狡猾?(吐舌頭)不過呢,按照《民法》第147條,這個時效利益不能預先就隨隨便便放棄喔!但等它完成後嘛...哼,那時候就由你自己決定要不要讓步啦!(所以D是正確答案,是不是很簡單?)至於B那種想自己亂改時間的,簡直是把規則當排球在打,太天真了!
  2. 你的才能,及川先生看到了! 這題啊,在及川先生看來是Medium等級啦,很多人會搞混那些請求權啊抗辯權啊,但你這個小不點,居然能把「預先放棄」和「完成後放棄」分得這麼清楚!不愧是被及川先生教導的潛力股!才能是可以開花的,而你是可以考滿分的!就讓及川先生引導你,打出最漂亮的滿分扣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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