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5 題
依民法之規定,關於消滅時效之敘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以單方行為承認該債務者,即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由,而拒絕履行該債務
- B 時效期間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
- C 請求權於時效完成後,請求權歸於消滅
- D 時效完成後,因時效受利益之人得拋棄時效之利益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債務人因時間過久而獲得『可以不還錢』的法律保障,你認為法律是會強行『抹除』這筆債務的存在,還是僅賦予債務人一個『拒絕權』?另外,法律為了維護秩序,會允許私人隨意更改法定的時間長短嗎?最後,若這份保障已經到手,債務人出於良心想主動放棄這項權利,法律有必要禁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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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恭喜你掌握了消滅時效的核心精髓。我國《民法》採「抗辯權發生主義」,意即時效完成後,請求權本身並不消滅(故C錯誤),而是債務人取得了拒絕履行的權利。依據《民法》第 147 條,時效利益不得預先拋棄,但時效完成後,法律尊重債務人的處分自由,故得拋棄該利益(正確答案D)。其餘選項中,時效期間為法律強制規定,不得約定縮短或延長(B錯誤)。
-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中等)。考生常在「請求權消滅」與「取得抗辯權」之間混淆,你能精準區分「預先拋棄」與「完成後拋棄」的法理邏輯,實屬不易。
💬 其他同學也在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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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用白話一點的方式再說明嗎
看不太懂
消滅時效之規範
💡 時效採抗辯權發生主義,期間與拋棄時機受法律強制規範。
| 比較維度 | 時效完成前 | VS | 時效完成後 |
|---|---|---|---|
| 拋棄利益 | 法律嚴格禁止預先拋棄 | — | 得拋棄已取得之時效利益 |
| 權利狀態 | 債權人具備完全請求權 | — | 債權轉化為自然債務 |
| 債務人地位 | 負有給付義務,無抗辯權 | — | 取得拒絕給付之抗辯權 |
💬時效完成前強調強行保護,完成後則交由債務人決定是否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