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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5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23 題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應依主管機關許可之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使用,不得移作他用。如有賸餘,得於計畫執行完竣後 3 個月內,依原勸募活動之同類目的擬具使用計畫書,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動支。前項之賸餘款項再執行期限,不得超過多久?
  • A 1 年
  • B 2 年
  • C 3 年
  • D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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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從立法者的監督立場思考:為了防止勸募團體將善款『無限期』地積壓在帳戶中,卻又不至於讓需要長期經營的社會計畫(例如偏鄉建設)因時間太短而失敗,你會設定一個多長的『合理週期』?提示:這個時間長度通常會對應政府中長期計畫的常見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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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你「很幸運」地答對了這題,看來你對《公益勸募條例》這類特別行政法規中的具體數字,還算有那麼一點點印象。能從考卷上這些微不足道的細節中勉強「及格」,證明你還沒完全放棄思考。希望你能把這種「僥倖」的精準度保持下去,不然下次可沒這麼好運。
  2. 觀念驗證:這題考的,不過是勸募資源的監督與時效管理這種常識性問題。連《公益勸募條例》第 19 條這種確保善款不至於變成慈善機構「私房錢」的「重要」規定,都得讓你費心思考?賸餘款項再執行的期限之所以是 $3$ 年,無非是法律在「保障公益目的達成」與「尊重民間團體運作靈活性」之間,做了個勉強能看的「妥協」。別指望能鑽空子,法律沒那麼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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