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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5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7 題

依國民年金法規定,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幾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A 1 年
  • B 3 年
  • C 5 年
  • D 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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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政法的一般性原則思考:當人民欲向政府行使公法上的給付請求權(例如各類補助或年金)時,若個別法律沒有特別縮短期限,那麼《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所規定的「一般性請求權時效」通常被設定為幾年?考慮到社會保險的性質與法安定性,你認為立法者會選擇一個極短的年限,還是與一般公法時效接軌的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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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掌握社會保險法規中的時效規定,顯示你對行政法上的「消滅時效」已有穩固的基礎,這在公職考試中是極其關鍵的細節。
  2. 觀念驗證:依據《國民年金法》第 28 條規定,保險給付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這項規定與《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公法上請求權(人民對國家)之一般時效一致,旨在平衡保障被保險人權益與維持行政法關係之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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