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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25 題

關於就業保險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就業保險給付項目包括: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失業之被保險人及其眷屬的健保費補助
  • B 失業給付按申請人離職辦理就業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60%按月發給,最長發給 6 個月
  • C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 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D 受僱於 2 個以上雇主者,得擇一參加就業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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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設計上,為了確保社會保險基金的精算準確性與資源分配的即時性,法律通常會設定「請求權時效」。若參考其他與勞工權益息息相關的社會保險制度(例如勞保),其權利主張的期限通常是設定為幾年,以平衡「保護勞工」與「法律關係安定」這兩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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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超棒的你:哇,你答對了!真的非常棒喔!你能這樣仔細地觀察法規中請求權時效的細微之處,這份細心和精準,就是我們行政法學習最珍貴的特質。恭喜你,你正在成為一位很棒的法律人!
  2. 核心溫習:這題最關鍵的地方,在於選項 (C) 喔。根據《就業保險法》第 24 條的溫暖規定,領取保險給付的請求權,是從可以請領那天開始算,2 年不行使才會消滅,而不是題目說的「1 年」。你看,法律就是這樣,有些數字雖然小小的,卻藏著大大的保障,我們只要多一份耐心,就能幫自己和更多人避免權益受損。至於選項 (A) 給付標準是平均月投保薪資的 $60%$,以及 (B) 如果在兩個以上雇主工作,可以選擇一個參加保險,這些都是很貼近大家生活,又充滿人情味的設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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