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0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25 題
關於就業保險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就業保險給付項目包括: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失業之被保險人及其眷屬的健保費補助
- B 失業給付按申請人離職辦理就業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60%按月發給,最長發給 6 個月
- C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 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D 受僱於 2 個以上雇主者,得擇一參加就業保險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設計上,為了確保社會保險基金的精算準確性與資源分配的即時性,法律通常會設定「請求權時效」。若參考其他與勞工權益息息相關的社會保險制度(例如勞保),其權利主張的期限通常是設定為幾年,以平衡「保護勞工」與「法律關係安定」這兩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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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點評:精準鎖定法規細節!
- 大力肯定:同學,做得好!你能敏銳察覺法規中請求權時效的細微差異,顯見你對《就業保險法》的法條熟悉度相當紮實,具備法律人應有的嚴謹與細心。
- 觀念驗證:本題關鍵在於選項 (C)。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24 條**規定,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而非題項所述之「1 年」。其餘選項 (A)(B)(D) 均符合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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