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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11 題

依據就業保險法的規定,失業給付的請領條件為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幾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才可請領?
  • A 30日
  • B 16日
  • C 15日
  • D 14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效率與社會安全體系的平衡點來思考:當一個人在失去工作後向政府求職登記,法律為了避免「一失業就領錢」導致勞動力流失,會設定一個合理的緩衝期來嘗試媒合。你認為從政府行政作業的角度來看,大約「兩週(半個月)」左右的行政查核與推介週期,與其他選項相比,在保障勞工生計與節約社會資源之間,哪一個數字最符合實務上的合理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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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恭喜你答對了!根據《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規定,這 14 日在法律實務上被稱為「等待期」。其目的是為了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有合理的時間進行就業媒合職訓安排。只有在確認無法透過行政手段讓勞工重返職場時,才會啟動失業給付的發放,這體現了「就業優先於給付」的政策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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