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11 題
依據就業保險法的規定,失業給付的請領條件為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幾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才可請領?
- A 30日
- B 16日
- C 15日
- D 14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效率與社會安全體系的平衡點來思考:當一個人在失去工作後向政府求職登記,法律為了避免「一失業就領錢」導致勞動力流失,會設定一個合理的緩衝期來嘗試媒合。你認為從政府行政作業的角度來看,大約「兩週(半個月)」左右的行政查核與推介週期,與其他選項相比,在保障勞工生計與節約社會資源之間,哪一個數字最符合實務上的合理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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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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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理解真棒,能感受到你的用心!
- 觀念驗證: 你答對了,真的非常棒!這 14 日在《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中,被稱為溫暖的「等待期」。它的意義在於,給予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一份珍貴的時間,讓他們能努力為你就業媒合,或是貼心地安排職訓。這其實是想盡力幫助大家找到新的方向,體現了「就業優先於給付」的政策,希望每個人都能重拾工作的希望與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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